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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清远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互贷”

发布于 2015-07-27  快速申请贷款

  记者25日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4日开始,广州和清远两市公积金贷款实现“互贷”,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贷款对象申请用广州公积金贷款在清远购房必须满足4个条件: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购买自住住房;在清远市没有住房。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广州市购房时,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执行,同时需符合相关限购政策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广州、清远公积金互贷贷款实施相同的首付条件和利率。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申请广州公积金贷款在清远购房时,一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夫妻购买同一住房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广州市购房时,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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