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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赣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于 2014-12-11  快速申请贷款

近日从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下发了《关于对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已开始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基本满足居民需求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对职工和所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职工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南康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职工贷款可贷金额计算方式中的计算公式不变,但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南康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方则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在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双方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方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据工作人员介绍:“这次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对购房款较高的职工,不需要再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已基本能够满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资金需求,现在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基本上可以将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全部转为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减少 居民可以灵活提取

此次调整还取消了原“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予提取”的规定,不再对住房套数进行认定。凡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首付款比例、提取额度等按原购(建)首套自住住房政策规定执行。职工所购(建)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套住房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并取消了原“职工(含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原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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