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程序,实行限高保低的原则,职工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350元,下限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500元。
大部分都定制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各城市条件要求大致相同。以天津为例:
1、具有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