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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现状:P2P网贷风险潜伏在哪里?(1)

发布于 2016-08-02  快速申请贷款

  我国P2P网贷行业呈现出一些与国外明显不同的特点: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市场交易规模巨大,远超其他国家更为成熟的P2P网贷市场;平台创始人大多在经营平台以前从事各种非正规金融业务或经营实体企业;大量平台成为模仿银行业务的信用中介或存在自融现象;互联网或金融科技多数平台业务更多依靠传统非正规金融的线下模式,并且由于客户质量低以及征信信息缺乏,P2P网贷成了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2016年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由“促进健康发展”变为“规范发展”,大量平台的风险爆发使得P2P网贷行业成为重点整治领域。然而,对于一种金融创新来说,不能因为包容创新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态度;相反也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一棍子打死”,而是应该在更加良性的基础环境支撑和外部监管约束下,使其从“躁动、叛逆且偶尔有恶行的青少年”,转变为“成熟、理性、有益社会且自身可持续的中青年”。

  我国P2P网贷现状

  P2P网贷在各国的兴起有其共同的客观原因,包括互联网的普及以及投融资市场需求等。然而在我国,由于舆论的影响以及体制方面的原因,P2P网贷行业呈现出一些与国外明显不同的特点: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市场交易规模巨大,远超其他国家更为成熟的P2P网贷市场;平台创始人大多在经营平台以前从事各种非正规金融业务或经营实体企业,相反来自于正规金融机构以及IT领域的创业者比例相对较小;大量平台成为模仿银行业务的信用中介或存在自融现象,这实际上是创业者延续了以前的业务模式或为其自身产业进行融资;互联网或金融科技大多数平台来说只是为其解决资金来源提供帮助,而平台的业务更多依靠传统非正规金融的线下模式,并且由于客户质量的低下以及征信信息的缺乏,中国的P2P网贷成了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虽然P2P网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支持次级客户及小微企业方面体现出普惠金融的理念,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金融在服务领域上的空白,然而在经历了野蛮生长之后,问题也开始集中爆发,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违约频现,跑路频发。

  通过将P2P网贷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从而规范其发展应该是解决野蛮生长带来的种种问题的最好方法。然而监管细则迟迟难以落地则意味着,现在的这种局面极大地增加了制定规则的复杂性。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便是要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国内P2P网贷行业中的种种风险。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从不同参与者的角度来对P2P网贷行业进行深入剖析,将会更好地实现对于行业风险的把握。

  投资者对P2P网贷相关风险极为关注

  对于投资者而言,P2P网络借贷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而且还可以为投资者“量身定做”,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的不同偏好。不过正是由于跳过了传统的中介环节,如何有效控制风险便成为P2P网络借贷最大的问题。

  问卷调查显示,投资者对P2P网贷的风险是极为关切的。大多投资者(近70%)认为与传统金融理财产品相比P2P网贷风险较高,同时投资者认为互联网技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投资标的不够透明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投资者遇到过最主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个人信息外泄、接到骚扰电话以及投资金额无法提现。此外,资金和信息安全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而第三方担保机构保本保息以及第三方资金托管被认为是规避风险的最重要的必备条件。不过即便投资者对风险关注度较高,但我们发现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时,认真阅读并逐条理解合同条款的投资者仍是少数。

  由于投资者缺乏基本的投资知识,其风险认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较低,“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还未深入人心。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在投资活动过程中面临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风险、羊群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投资集中风险、本金损失风险等。不过这里更希望强调的是,P2P网贷的投资者还可能涉及两项刑事风险。

  一是洗钱风险。这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1)法律责任和义务的不明确加大反洗钱监管难度;2)认证措施宽松致使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缺陷;3)虚拟账户屏蔽了对资金流向的有效监控;4)产品结构的复杂性为洗钱提供了多样化渠道;5)线上非面对面交易洗钱风险不易识别。

  二是高利转贷风险。其中对于“套取”行为的认定为,无法识别投资者资金来源,导致存在投资者用虚假的理由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而投资P2P网贷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于“高利”标准的认定则不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为衡量标准,而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对于“转贷牟利目的”的认定为,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应该成为影响本罪构成的因素,即如果行为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前就产生转贷牟利的目的,自然可以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同样也可以构成本罪。

  P2P网贷借款者及相关风险

  借款者即融资者,是指P2P网络借贷市场中以自身信用(或第三方担保)为基础,从投资者处获得资金的个人或企业,也就是资金的使用方。从过去几年国内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借款者表现出如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借款者数量会受到整体商业环境的影响呈现一定的周期性,但增长率并没有出现显著的下降。同时借款者数量在各地区的发展情况很不均衡,2015年,广东、北京和上海三省市的借款者占到了总数的91.12%。

  二是平均借款金额有下降趋势。2015年,P2P网络借贷的平均借款金额是19.59万元,比2014年下降15.89%,不过大多数项目借款金额仍是在10万元以下。

  三是不动产抵押及动产质押是最能确保借款风险可控的方式。部分平台还通过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确保及控制其借款债权的风险。

  四是借款期限在2009年至2012年间不断下降,但在2012年以后则又逐渐上升。P2P网络借贷的平均借款期限几乎从未超过7个月,借款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借款项目占大多数。

  五是借款利率在2009至2015年间整体而言呈现下降趋势,2015年平均借款利率为10.83%。2015年,仅国资背景的平台加权平均借款利率有小幅的上升。分地区看,各省市P2P网络借贷的加权平均借款利率中,最高与最低利率间差距在缩小。

  最后,通过我们进行的一些数据比对发现,来自私营企业的借款者是P2P网贷市场筹资的主体,占到90%以上。

  谈到借款者的风险,则需要区分借款者“制造”的风险以及其面对的风险。从理论上讲,P2P网贷借款者“制造”的风险主要还是经济学中通常讲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P2P网贷市场进入门槛很低,使得一些劣质的借款者也融入其中,而受到时间和地区的限制,投资者实际上无法获取借款者的全面信息,这就导致了P2P网络借贷中的逆向选择问题。那些诚信水平低、投资能力弱的劣质的借款者更有动机去掩饰信息,并通过提高借款利率增加获得资金的可能性,而投资者在难以获得借款者全面信息的条件下,就更有可能选择支付高利率的劣质的借款者,从而发生逆向选择。

  从实际情况看,集资诈骗是发生逆向选择的重要诱因。部分借款者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以虚假的身份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和有价证券,甚至将所募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另外,在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通常无法监督借款者的投资决策和资金管理,这就为借款者对投资者隐瞒信息创造了机会。在投资者与借款者的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下,借款者就有动机利用不对称的信息侵害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如果这种情况不断发生,会导致P2P网络借贷市场的效率降低,最终对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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