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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现状:P2P网贷风险潜伏在哪里?(2)

发布于 2016-08-02  快速申请贷款

  P2P网贷借款者需面对的风险则主要有如下四种。

  一是投资歧视风险。不少投资者认为以生产经营项目为依托的借款还本付息的可能性更高,因而在P2P网络借贷市场上更偏好生产性借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类借款者成功筹集资金的概率。此外,部分投资者倾向于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更高、商业文化相对更发达的地区借款者提供贷款,这反过来减小了特定地区以外借款者获得资金的可能性。

  二是信息泄露风险。虽然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借款者信息是匿名的,但这些信息加以整合后还是可以大致推测出借款者的真实身份。此外,部分平台出于对未能及时还款的借款者进行惩罚的目的,公开其部分信息。还有少数平台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借款者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等信息,更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以可乘之机,从而给借款者带来了极大的信息安全隐患。

  三是宏观经济风险。P2P网络借贷本质是民间金融扮演着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的角色。行业规模与经济发展趋势成正比,在经济繁荣时,大量增加的居民储蓄势必分流入P2P网络借贷市场,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正常借款需求就可以得到满足。但在经济衰退时,居民出于避险的考虑,将会把资金撤出P2P网络借贷市场。这表明,P2P网络借贷的借款者受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

  四是刑事法律风险。借款者通过开放性平台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直接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满足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行为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借款者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基础上具备了司法解释中对于“非法占有的”的法律推定情节或是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来判定“非法占有”的事实推定情节,借款者将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借款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没有达到集资诈骗的追诉标准,而是通过发布虚构项目标的,在签订借款合同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将构成合同诈骗罪。

  P2P平台及相关风险

  自P2P网贷引入国内以后,网贷平台根据具体国情、地域特色和平台的自身优势,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形成了多种多样的P2P网贷模式。

  首先,多种运营模式在行业内均具有较大影响并被广泛采用,包括纯线上模式、纯线下模式、抵押/担保模式、O2O模式、P2B模式、混合模式等。

  其次,从风险控制上来看,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在项目本身的风险控制上下工夫,而是借助于自身和第三方提供担保,主要的风险管理模式包括担保抵押模式、风险准备金模式、保险模式、技术手段规避风险、增信手段等几种。

  再次,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价模式也还在探索之中,风险定价、成本加成、竞标定价等模式共存。在实际操作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提升人气,倾向于向借款者收费,向投资者少收费或者不收费,甚至向投资者提供各种补贴。

  最后,资金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留存方式也包括“资金池”模式、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银行大账户存管模式与强存管模式等,不过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的平台在正常运营平台中占比极少。

  网贷平台运营中主要存在的风险有三种。

  一是流动性风险。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的显现首先表现为流动性风险加大导致的资金链断裂。其实质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其产生的原因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垫付超过其自身的偿付能力、期限错配与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融出现问题,资金周转失灵。

  二是借款违约风险。其中尤其需考虑的是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的出现,将会导致一些融资项目出现违约。大数据分析技术以及合理的计量模型,则有助于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违约风险溢价,从而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发展。

  三是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

  不过真正爆发问题的平台则更多集中于自融模式或诈骗模式的平台。

  一是简单自融模式,大多采取高息、拆标的手法,利用投资者的逐利心理进行融资。以钱某创投为例,平台大部分借款者都是浙江瑞安的身份证,而用以抵押的房产、车以及土地也全部位于瑞安。交易资金链显示该公司只有一个账户,其余均为平台控制人王某的个人账户,大部分资金都经由王某的个人账户流向浙江。

  二是多平台自融自担保模式。平台控制人同时建立了多个平台,平台之间资金互相拆借,用于满足自融需求。平台和担保公司属于同一个老板或集团公司。以怀某贷、聚某贷、及某某三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包括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借贷服务等7家公司成立时间非常接近,其中5家公司是同一法人。

  三是短期诈骗,多利用投资者赚快钱的心理,采用充值返现,“秒标”、“天标”等形式吸引客户投资,然后在第一个还款周期到来之前便卷款潜逃,存活时间很短,最短的仅1天。以淘某贷为例,上线仅1周就倒闭,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直接到了公司账户,并且立即转移到私人账户。

  四是“庞氏”骗局。投资者的款项并没有进入真实的借款者手中,而是在平台进行空转,资金始终控制在平台控制人和股东的账户中,最后平台支持不下去或者得到足够收益以后,实际控制人就卷款潜逃。以鹏某贷为例,平台收益率一直在30%以上,平台所属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款项直接汇入了平台老板账户,但平台除了提供部分资金给虚假投资者和用于还款以外,并没有汇款给任何借款者,资金基本处于空转的状态,尤其是在平台倒闭前两个月时间里,这种趋势更加明显。

  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6年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由“促进健康发展”变为“规范发展”,“监管”与“整治”取代“创新”与“包容”,大量平台的风险爆发使得P2P网贷行业成为重点整治领域。然而对于一种金融创新来说,不能因为包容创新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态度,相反也不能因为出现问题而“一棍子打死”,而是应该在更加良性的基础环境支撑和外部监管约束下,使其从“躁动、叛逆且偶尔有恶行的青少年”,转变为“成熟、理性、有益社会且自身可持续的中青年”。

  为推动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应调动各方积极性,不仅需要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同时也应推进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和行业自律体系的建设。

  第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P2P网贷监管体系。加强P2P网贷行业监管体系建设,由单线监管向多线监管的方向发展,可由央行和银监会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金融办、工商、政法、税务、公安、通信等部门共同合作,联合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总体运作。加强P2P网贷行业监管制度建设,着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第三方存管制度、可共享的征信体系、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以及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有效推进P2P网贷平台建设。P2P网贷公司应重视平台人才培养和业务规范。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团队成员必须包含互联网产品技术人员以保证平台信息和交易的安全性,也必须包括足够比例的专业信贷从业人员进行风控、信贷沟通、资产端评估、法律法规审核等工作。秉承合规原则,踏实做好平台服务和业务规范。同时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风控手段。风险识别与预防方面,应健全借款人审核体系,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建立平台投资者审核机制。风险化解与转移方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逾期借款支付机制,强化坏账风险转移机制,建立贷款重组机制。

  第三,加强自律体系建设。P2P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责主要包括:政策倡导、行业自律、从业培训、信息交流;具体而言,政策倡导就是要通过政策研究、宣传、沟通的方式将政策下达至机构,同时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上传至监管部门,有利于促进金融政策和监管框架的不断改善;行业自律就是要通过制定、推广、落实行业标准,开展机构评估评级,实现行业自律,促进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开、透明和规范化;从业培训就是要为会员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以需求为导向、以发展为目标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能力;信息交流就是要规范整合现有的或新建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门户网站,纳入会员管理,出版内部刊物,组织会员年会、研讨会、考察和访问等活动,促进信息交流。(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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