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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屋互换申请贷款应具备的8个条件

发布于 2013-05-31  快速申请贷款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近日发布《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互换改善居住条件时,如果自有资金不足,可就互换房屋差价部分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非产权房屋也可办理个人房屋互换贷款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个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称房屋互换贷款),支持中低收入家庭通过房屋互换改善居住条件。产权房屋和非产权房屋均可办理个人房屋互换贷款。办理产权房屋互换贷款,借款人须以互换所购房屋作抵押;办理非产权房屋互换贷款,借款人需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方所有权房屋作抵押。房屋互换贷款由中心招标确定的保险(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保险(担保),保险(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房屋互换贷款涉及的房屋需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借款人承担。

    申请房屋互换贷款应同时具备8个条件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本人或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互换获得自住普通住房,且互换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日前一年以内;

    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房屋互换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提供符合《担保法》规定并经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担保;

    提供中心认可的保险或担保手续;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房屋互换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加抵押房屋房龄不得超过40年。

    贷款额度不高于互换房屋的差价

    按照《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互换贷款额度除执行《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不高于互换房屋的差价;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不高于抵押房屋价值的六成(第二套住房按照中心相关规定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外,可以申请商业贷款,但组合贷款总计额度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获通过,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大房金发【2011】26号)即行废止。(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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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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