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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狙击第三方支付:最严厉监管让支付业回归初衷(2)

发布于 2015-08-17  快速申请贷款


  艾瑞咨询分析师李超表示,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相当于“预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账户沉淀资金被盗取、挪用的事件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功能限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风险积聚。

  事实上,伴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扩张,监管难题不仅仅如此,对接的支付、投资场景越来越多,大量备付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容易导致风险,大量的资金流转更形成了监管盲区。

  日前,央行内部流传出一份报告,列举了近年支付机构的风险案例和支付系统漏洞:一是支付账户普遍未落实账户实名制。据公安部反映,不少机构为“黄赌毒”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二是挪用客户资金事件时有发生。三是疏于安全管理,部分支付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机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对消费者的信息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第四点是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普通消费者维权困难。

  伴随着日益频繁的支付活动,个人支付信息泄露风险大大增加,消费者面临更大的资金被盗和欺诈风险。据统计,2014年至今,央行全系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受理的网络支付类投诉占互联网金融类投诉的95.06%。

  最严厉监管让支付行业回归初衷

  而《征求意见稿》的下发,迅速引发轩然大波,令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再度升级。

  《征求意见稿》中将第三方支付账户分成了综合账户、消费账户两种类型。此外,央行对网上支付金额、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开立、交易限额、客户认证、信息安全等问题都进行了限制。

  综合账户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消费账户仅可以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自己的同名银行账户,不能买理财产品,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

  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这意味着单笔200元以上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网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基本没法搞了。”上述支付公司人士表示。

  对于最严厉监管的出现,分析人士纷纷表示,监管层希望第三方支付回归支付本身,华泰证券金融业分析师罗毅表示,《征求意见稿》区分了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的差异,防止支付机构出现“银行化”、“银联化”,实质上积极巩固了银行体系在金融行业中坚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鼓励支付机构大力开展通道业务。

  易观国际[微博]分析师马韬表示,监管层对于账户管理做出的种种规定,实际上是强调第三方支付的“中介性”,淡化吸存、转账功能。

  在曾刚看来,有必要通过分类管理让巨大的资金回归到银行体系中接受监管,避免形成系统性风险。“纵观其他大多数国家,金融体系都实行严格的牌照管理。银行就是银行,支付机构就是支付机构,不能越过边界。眼下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交易暗流涌动,无疑会给金融体系带来风险。”曾刚表示。

  尹振涛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划拨在各银行所开设账户的资金,实现内部的资金轧清,从而轻易地绕开央行支付清算体系的监控。这对央行统计基础货币量,有效开展货币政策调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更对维护支付体系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带来负效应。(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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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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