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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贷微调 申请贷款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发布于 2013-04-23  快速申请贷款

       昨日,记者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南昌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260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另外,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中的认贷有了时间点,以2010年3月23日为时点,时点日期之后有未结清的贷款认定为“有贷”。

  据悉,南昌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去年的2300元调整为260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仍为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另外,结合南昌市实际,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首次和再次申请贷款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以2010年3月23日南昌市差别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为时点。在时点日期之后以未结清的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作为认定标准。职工现在申请认定为二次贷款的,执行首付60%,利率上浮10%的贷款政策;认定为三次以上贷款的,不予以受理。该政策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南昌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的政策自2010年时就有。此次再次重申,并对认贷作了具体的时间界定。此前,实行“认房又认贷”,不管你名下有无房产,只要贷过款了,也不管你还清与否,再贷款买房都算是第二套。在实际操作中碰到不少典型的刚性改善型需求购房类型,也就是“以小换大”。这部分申请贷款的职工,他们多数为早年贷款购买房改房,贷款额度小且已结清。如今在换房时公积金贷款被认定为二次贷款执行较高比例首付和较高利率。“认贷”政策误伤了这部分改善型需求职工,为此此次对“认贷”的时点作出明确。

  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如果职工在2010年3月23日以后有房贷,不论现在结清与否,如果再买房都不能享受“首套房”首付和利率优惠。有一次贷款,再贷认定为二次贷款;有两次贷款再贷,将不能获得受理。如果职工在2010年3月23日之前有贷款且已结清,名下也无房,现在再购房依然可以享受“首套房”待遇。南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首付为三成,最高可贷60万元。(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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