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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资本补充“箭在弦上”与国美联姻一波三折(1)

发布于 2015-02-09  快速申请贷款

  “我们内部也觉得很意外,一直认为最难通过的董事会都通过了,没有想到会是这个结果。”徽商银行某中层管理人员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但从内部员工的角度讲,我们肯定都希望股权结构更加优化。能够引入像国美这样比较规范的上市公司,对银行未来发展都有好处。”

  国美(00493.HK)与徽商银行(03698.HK)的“联姻”在经过几番波折之后,意外以失败告终。2月1日,双方共同发布公告,宣布认购事项终止。

  虽然在此次认购过程中,双方经历了下调认购份额、延长协议期限两次波折,但最终仍没如愿成功联姻。

  国美在1月2日的公告中明确指出,“根据补充协议二,徽商银行承诺继续尽快取得中国证监会对认购事项下的批准,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及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同意按照原协议的约定继续友好协商。”

  由此不难看出,问题可能正是出在证监会的审批环节。而徽商银行此次动用的“一般性授权”也是引发了不小争议。

  作为在港上市企业的特殊“待遇”,徽商银行曾在公告中将“一般性授权”解释为,“董事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取得授权,董事会有权批准本行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无须额外获得股东批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国美此次购入的股份将占徽商银行已发行股本的5.72%,由于只有国美一家参与徽商银行的增发,其余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随之被摊薄,也是不争的事实。

  与国美联姻一波三折

  3个月究竟发生了什么

  在此次历时数月的“联姻”过程中,由于波折不断,双方也多次发布公告披露最新进展。然而从公告的字里行间中,并不难看出,此次联姻终止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月1日,徽商银行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宣布,由于先决条件仍未能得到全部满足,且本行与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未就继续交易达成协议,认购事项已根据该等协议条款于2015年1月31日终止。”

  国美则在同日发布的公告中表示,“徽商银行已于2015年1月16日将集团因认购事项而支付的所有款项(连同利息)全额退还。”但双方也同时表示,此次交易终止不会对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在此次历时数月的“联姻”过程中,由于波折不断,双方也多次发布公告披露最新进展。然而从公告的字里行间中,并不难看出,此次联姻终止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去年11月11日,国美发布的公告中称,公司董事会同意以每股3.8港元,认购徽商银行新发行的6.325亿股新H股,“认购股份约占徽商银行截至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的5.72%及约占徽商银行透过认购股份发行而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的5.41%。”“认购股份的总代价为总交易24.035亿港元,将由国美内部资源拨付。”

  理财周报记者注意到,在国美2014年11月11日公布的认购协议中,除了罗列的数条“先决条件”外,还有一条说明是,“如果在最终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交割未能完成,则双方同意就协议是否继续履行进行进一步协商,如在2015年1月31日前双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协议达成协议,则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于协议项下之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只不过在当初“联姻”的欣喜之下,市场似乎并未注意到这条声明的意义所在。

  但仅仅在交易公布后两周,2014年11月26日,国美又出乎市场意料的发布一条“认购事项条款变更”的公告,宣布下调初次披露的认购份额。

  国美称,“为了顺利推进认购事项的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公司与徽商银行于2014年11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据此,双方同意对认购事项的认购份数由63250万股新股调整至47100万股新股。约占徽商银行目前已发行股本的4.26%及约占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的4.09%。总代价也由原订的24.035亿港元,减少至17.89亿港元。”

  徽商银行同样于当日发表公告,但同样并未说明缘由。

  然而,降低认购新股总额,似乎并没有对此次交易起到作用,交割并没有在第一个截止日期2014年12月31日顺利完成。

  2015年1月1日,双方仍然友好地签订了延期协议。

  国美及徽商银行同时于1月2日发布公告称,双方订立了第二项补充协议,将截止日期延期至1月16日。根据有关补充协议,“如在今年1月16日之前双方未能履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协商一致,并得到交割所需的内部批准,徽商银行承诺在1月20日之前,将国美电器因认购事项而支付的任何和所有的款项全额退还。”

  但遗憾的是,延期仍未能阻止认购事项以失败告终。

  其实,在双方于1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除了将时间延期外,还有明确提到,“根据补充协议二,徽商银行承诺继续尽快取得中国证监会对认购事项下的批准,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及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同意按照原协议的约定继续友好协商。”

  由此不难看出,问题或许就出在证监会的审批环节。

  “一般性授权”引争议

  一位港股分析人士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确实是在港上市公司的一种规则。不同于配股的是,一般性授权允许公司在不提供给现有股东的情况下发行新股。少数情况下,控股股东有可能滥用一般性授权,通过增发新股稀释小股东权益。”

  对于两家财务较为透明的上市公司来说,引资入股实属正常的市场行为。但此次交易唯一特别之处就在于徽商银行动用了“一般性授权”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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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徽商银行 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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