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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异地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 组合贷享受就高原则

发布于 2014-12-16  快速申请贷款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10月,“高校毕业生买房可获补贴”政策及实施细则出台后,已有599人办理了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

宁波市人社局日前出台上述政策的补充说明。

快问快答

问:央企、省部属单位高校毕业生可否享受政策?

答:在甬央企、行业统筹单位和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购房补贴,受理部门为市人才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在甬缴纳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贷款优惠。

问:首套房如何认定?

答: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按照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查询证明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证明、面谈面签等综合认定,具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外籍人士和在甬服役军人均不在享受对象范围内。

问:公积金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高校毕业生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及具备还贷能力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可上浮20%。

持有《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可在大市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申请组合贷款时,商业性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标准不一致的,采取就高原则。

问:博士贷款贴息如何享受?

答:博士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

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是博士,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

直系亲属与博士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含)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博士购房的,单个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申报者须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贷款贴息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2014年首次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已正式开始,符合条件者可于12月30日前按相关程序申报。(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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