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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费取消

发布于 2014-12-01  快速申请贷款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的通知》,从12月1日起,沈阳市将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今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提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同时,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住建部、财政部与央行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沈阳市此前已经取消了大部分收费项目,只有担保费仍然在收取。据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是指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的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行为,一般来说,担保费是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交纳。


根据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需交纳的担保费标准按贷款年限分段计算。从贷款1年至30年分成6段。贷款担保期限1年至5年,按贷款额的0.3%收取;贷款担保期限6年至10年,按贷款额的0.6%收取;贷款担保期限11年至15年,按贷款额的0.7%收取;贷款担保期限16年至20年,按贷款额的0.8%收取;贷款担保期限21年至25年,按贷款额的0.9%收取;贷款担保期限26年至30年,按贷款额的1%收取。在交纳贷款担保服务费时,不足200元将按200元收。也就是说,以市民使用公积金贷款40万元15年期为例,市民买房将节省2800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12月1日前申请公积金,但公积金贷款12月1前尚未发放的,市民可以要求退还担保费。(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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