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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住房公积金将扩大提取范围降低贷款门槛

发布于 2014-11-14  快速申请贷款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非公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将扩大,公积金使用优先支持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和低收入缴存职工,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积极推进京津冀异地贷款。

  该《通知》已于本月开始实行。

  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通知》要求,扩大非公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逐步实现就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对于没有纳入全市统一管理、自我循环的单位,没有建制的单位,欠缴、断缴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的比例对每一名在职职工(不论身份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要求,财政供养人员缴存比例低的阳原县、崇礼县人民政府今年底必须将单位缴存比例提高到12%,个人缴存比例提高到10%。据了解,今年起,我市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财政供养人员缴存比例单位、个人达到12%和10%,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缴存比例为12%。

  优先支持首套房和低收入者

  《通知》提出,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房产管理部门首套证明),每年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协议和房租收据,每年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它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信息证明、租赁备案证明,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可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决定,最高不能超过年租金额。

  首次将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列入覆盖面,因特殊情况致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职工可凭最低生活保障证、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通知》中将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列入提取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规定提取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

  降低贷款门槛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此次新规对于公积金贷款降低门槛还体现在,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套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首套房或二套住房时未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申请了商业住房贷款,现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商业贷款。将商业贷款转换为公积金贷款,从而享受到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优惠。

  推进京津冀异地贷款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尤其是我市的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回张家口市购房需求增多。为支持更多在外就业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我市推进异地贷款。

  《通知》指出,户籍在我市的职工在外地工作,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我市先在京津冀地区工作的职工试行异地互认、转移接续,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张家口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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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张家口住房公积金 异地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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