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有11种提取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
(六)出境定居的;
(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