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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贷款买车收“服务费”合理吗?

发布于 2014-08-13  快速申请贷款

“贷款购车为什么要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收服务费却不给开发票?”今年汽博会,长春市汽车销售4S店又赚个盆满钵满,但是长春市工商局和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却在暗访中发现,汽车销售4S店为顾客办理贷款购车时,收取的服务费用中藏着“猫腻”。

8月12日下午长春市工商局和长春市消费者协会针对汽车4S店收取贷款“服务费”的问题邀请长春市20多家4S店代表参与此次点评会,同时邀请了长春市工商局法律顾问、律师等相关专家来给这种现象给予专业的意见。

据了今年上半年消协接到交通工具类与汽车服务类投诉158件,其中家用轿车投诉61件。汽车投诉量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但由于各厂家的竞争,贷款购车这种超前消费模式也成为了促销的手段,由此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其中在贷款购车中收服务费的问题较为突出。

消费者贷款购车需要交“服务费”费用从千元到万元不等

为了吸引顾客,许多4S店推出了“零利息、零首付”购车活动。但是在办理手续时有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额度的“服务费”。但是这种服务费收取的不明不白,收费标准不一,甚至消费者还可以讲价。不过,对于支付的这笔“服务费”,多数4S店却表示不能给予开任何的正规发票。

什么是“服务费”。根据4S销售员的说法,所谓服务费就是指车主通过贷款购车所衍生的一种费用。即4S店替买家去银行办理申请贷款相关的审批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一切费用、经销商提供的服务”所需的费用等。

针对这种现象,长春市工商部门在汽博会期间对长春市40家汽车4S店进行了暗访,发现4S店在为消费者办理贷款购车时要收取“服务费”,少则1000元,多则上万元。

在调查中,工商部门也发现出这笔费用有一定问题。如车贷收取的服务费与车价挂钩,常常不能款式的车服务费互不相同;消费者办理车贷的过程中没有选择权,无法自我决定选择4S店合作的哪家银行或贷款公司,有时也无法决定自己是否能不通过4S店与贷款公司达成协议;所谓“服务费”没有告知具体的标准,没有明确的指明该项收费的标准在哪,也没有正规的发票。有时仅仅通过口头告知。并且服务费还可以讲价。

质疑收费是否合理?会上4S店均认为合理

对于质疑此类收费是否合理,此次点评会上多家汽车4S店均认为此项收费合理。

有汽车经销商表示,这样的收费很正常。“我们商家需要有自己的利润,不过我们是有额度限制的,不允许多收,并且各家4S店相互竞争,所以出现了这个手续费砍价的现象,均是正常的。”

“这个收取手续费的现象是4S店普遍存在的,消费者买车本身就已经同意并且认可这种形式,关于这个手续费的诉求没有普遍性,并且我们在买家付款之前已经告知手续费问题,汽车作为一种奢侈品也要付出代价。“另一家汽车经销商代表表示。

一汽某汽车经销商也收费合理。“我们的手续费是2000元,应该没有车的限制。消费者既然付款也就是认可这个收费方式,并且手续费的收取是因为我们要为消费者办理贷款业务,这需要一定人力、物业成本的。”

在针对为何不能开正规发票时,有经销商表示,不能开发票是因为营业项目上没有服务项目,不允许开服务发票。

工商:银行和经销商之间的协议不能强加给消费者

针对4S店的想法,长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汤欣当场揭露了经销商们的说法。

“据我们调查了解,你们收取的服务费用,是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损失。”汤欣说,根据他们调查,经销商与银行之间签订贷款协议后,消费者分期还款,银行获得利息后按照固定日子返给经销商金额,但在此过程中,会收取相关费用。比如一辆贷款10万的车,最终只返还给经销商9.8万元。这其中的2000元就是经销商的损失。“但是这样的损失不能由消费者填补,应该是4S店与经销商之间的事。不能强加给消费者”汤欣说,如果贷款购车消费者提出自己去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应该不收这笔款项。

律师:“服务费”收取存在欺诈现象没有法律依据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艳成针对此问题谈到,在我国只有两种贷款收取手续费时有法律依据。其一为委托贷款即自然人将钱委托给银行,银行收取相关费用;另一个为信托即消费者拿钱买信托产品,会要求收费。而所谓的贷款购车收取手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刘艳成认为商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涉嫌欺诈。“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商家明确标价,将真实全面的信息反映给消费者,这一点上你们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有的商家只是在取车时才告知这笔款项,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违背另一方意愿所签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法律申请撤销。55条还明确提出构成欺诈还需交3倍金额的赔偿金。”刘艳成说,服务费收取违法,涉嫌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三倍赔偿。

建议:改“服务费”为保证金

面对律师的质疑,有经销商终于说出收“服务费”的真实目的。“我们是为了规避风险。”一家汽车经销商表示,他们在为顾客办理银行贷款时,也会有贷款风险,所以才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对此,刘艳成认为商家收取“服务费”不合法,他建议商家应改“服务费”为保证金。 “保证金在合同法上有依据。”刘艳成说,在合同中列明相关款项,消费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只要构成违约就需要赔付违约金,所以请4S店不要担心所谓消费者不承认看到合同中款项这一事情的发生。 此外,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表示,汽车贷款是经销商为了达成销售目的而开展的延展性服务,也是经销商为了卖车而衍生出来的协助义务,服务的目的在于购车交易的顺利达成,所以应是汽车销售商附属义务。(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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