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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四天三起烽烟 高端客户权益该如何维护?(2)

发布于 2017-06-28  快速申请贷款

  发现471.2万元不翼而飞的陈茜当时就要求与周一菲当面对质,却被刘兰告知周已于3月底自杀身亡。“我的一位朋友在听说周自杀且存在盗转大额资金问题后,为确定资金安全到银行查询,也发现了账户内的大额资金异常。”陈茜说。 

  陈茜在打印转账凭证时发现有多笔异常转账,而且客户签名均非其本人,其中一个签名正是客户经理“周一菲”。除周之外,签名中还有“何锋锋”、“强路路”、“于鹏”三人,但这些人陈茜并不认识,也无任何经济往来。 

  至于银行的客户经理如何知道当事人密码,柜台巨额转账为何没有验证陌生转账人的身份,银行短信系统缘何遗漏资金变动提示,客户经理又为什么要自杀,巨额钱款去向何处等等都不得而知。重重疑点萦绕在陈茜心头,但出人意料的是,她的一次次追问与求助,却都在银行的推诿中落空。 

  她告诉记者,在查询转账流水时,她发现账户中的第一笔异常转账发生在2013年6月。但被告知由于保存时效问题,多数监控资料已失去,无法调取。“在前期沟通中,我要求查看业务办理当天的监控视频,招商银行雁塔广场支行行长均以涉及客户隐私为由拒绝我的要求,并表示该视频银行会妥善保管,若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程序要求银行提供,银行会配合提供。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银行提供业务办理当天的全部监控视频,银行却称监控视频已经超过保存期限。”类似的过程令陈茜心力交瘁。 

  “周一菲的巨额经济问题在1月左右就被核查出来了,但3月还能盗转客户大额资金。难道招商银行在发现周有问题后,不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其停职调查吗?”对于招商银行刻意隐瞒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发后却要客户自己去报案的做法,陈茜表示不解与失望。从她的角度看,客户将钱交给了银行,银行应该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但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银行办公场所将储户的钱转走,出现巨额经济问题,所属银行却全然不知情或不告知客户实情,这令人难以接受。 

  “根据银行的风控制度,对大额转账除需要转款人签字外,银行还需通过审核员授权及后台跟踪监控这两个方面的措施防范风险。但在周指使第三人转款时,既没有审核员对柜员进行授权管理,也没有通过其有效的后台风控措施发现异常转账。”陈茜说。 

  九折房贷利率遭招商银行“变脸”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山东省济南市一些购房者向该报山东记者站反映了他们购房贷款后,被招商银行要求必须更改合同才能放贷的事情。 

  济南市消费者马女士今年2月底通过地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按照购房手续,马女士通过招商银行济南市经三纬一路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由于是首套房首次贷款,符合招商银行贷款利率九折的优惠。 

  4月13日,马女士与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打九折优惠。在地产中介公司的指引下,马女士将房产抵押给了招商银行,所有手续办完,就等招商银行放款了。此后,招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马女士,银行资金短缺,大家都在排队等着放款,要是马女士急着办理贷款,唯一的办法就是自己主动提出更改合同,不再享受九折优惠,按照基准利率办理贷款,更改合同后一周内就能拿到贷款。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马女士已与招商银行签订合同,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如果银行违约,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银行的做法是店大欺客的不诚信行为,购房者可以查阅一下自己和银行签订的合同有没有约定放款时间,如果有约定,购房者可以通过各种救济手段(包括诉讼)要求银行按时放款。很多情况下,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在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放贷的具体时限,这是一个典型的格式合同,这种不明确不清晰的约定,事实上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6月24日,招商银行工作人员看到相关报道后,及时联系马女士,告诉她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九折利率执行,并让她6月26日前去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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