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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2年增5倍 法院建议禁止预扣中介费

发布于 2017-05-12  快速申请贷款

近两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增长近5倍 朝阳法院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

因借款未按期偿还,昨天上午,朱某被朝阳法院判决偿还夏某剩余本金4.8万余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类似的借贷纠纷案件,朝阳法院一年受理上万件,并还在飞速飙升。宣判后,朝阳法院对外通报,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速迅猛,近两年增长近5倍。同时,由于出借人多与中介公司存在关联,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高额中介费,或成为中介机构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途径。

一人提起486起借贷诉讼

夏某于2013年8月通过网络认识了借款人朱某后,通过委托代理人与对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朱某借款12.3万余元用于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15日偿还8115.52元,还款分期月数为18个月。协议同时约定,朱某要分别支付三家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共计2.3万余元,该费用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因朱某有7期款项未付,夏某起诉要求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偿还部分本息后未再偿还剩余本金利息,构成违约。《借款协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罚息,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判令朱某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对于该结果,夏某代理律师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夏某仅在朝阳法院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类似情况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此案主审法官郝卓表示,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通常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益,中介机构则作为居间方从中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则多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

一年1300件借贷案缺席判

据朝阳法院通报,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迅猛,2014年该院受理此类纠纷1956件,2016年增至11658件,两年增长了4.96倍。今年仅前四个月已受理8777件。同时,涉案标的数额巨大,超大标的案件数量也持续上升。2016年,该院审结民间借贷案11183件,总标的56亿元,单个案件最大标的9400万元,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数量由2013年的21件上升为2016年的95件。

实际上,许多案件诉至法院才发现,借款人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准确,造成案件送达难、公告送达及缺席判决等情况较多。粗略估算,2016年该院至少有近1300件案件缺席判决,占到了判决结案数量的五分之一以上。

郝卓法官建议,借贷双方在书面合同中应约定送达地址,选择适用简易或小额诉讼程序,以利于受损权益及时维护。

利用中介费规避利率限制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作为出借人的个人仅是“名义”上的出借人,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这样中介公司就将其借款收益通过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在P2P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中介服务费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

“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费用,常引发借贷双方的争议。”矫辰说,这种做法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需按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根据该本金数额计算的还款额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超过24%。特别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后,更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方,其既通过收取中介服务费获取利益,同时又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息获取收益,实质上获得了高额利息。

司法建议

禁止直接从本金中扣中介费

矫辰指出,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同时规定借款本息应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就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暂行办法》未作明确。

对此,朝阳法院昨天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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