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网贷协会)《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不得对社会公众做不当宣传的通告》(下文简称“通告”),要求各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不得对社会公众做不当宣传,以免影响验收备案。
北京网贷协会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第二项第四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和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协会做出该项要求。同时,协会还表示,经核查发现有不当宣传的,将向本市金融监管部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