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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子公司“改头换面”落地 并表后问题仍在(图)

发布于 2017-05-03  快速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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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10月国务院正式启动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阀门,到多家银行的“项目先行”,再到五大国有行接连发起设立债转股子公司,银行对债转股寄予厚望早已呼之欲出。4月中旬,银监会先后批准筹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和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行相关人士5月2日向北京商报记者确认,前者就是该行此前申请设立的债转股子公司。子公司的获批能帮助银行更高效地推进债转股项目,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并表情况下,债转股子公司的账依然会记在银行头上,这个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债转股子公司正式落地

银监会于4月11日、4月14日先后公布,批准筹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要求两个筹备组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这两则公告起初并未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因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和“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这两个名字似乎此前并未在哪里出现过。不过,5月2日有消息称,相关人士确认,银监会此次批筹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即为债转股实施机构,名称与此前相关银行公告中的存在差异,以最终监管意见为准。随后,建行的相关人士也向北京商报记者证实,“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就是该行此前申请设立的债转股子公司,此前公告的名称为“建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改了名字的还有农行债转股子公司,由“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改为“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今年3月2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曾提出,鼓励现有银行充分利用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实施债转股。

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看来,银监会批复的两家机构,功能业务或许将更为全面,给机构的操作空间更大。北京科技大学金融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刘澄同样表示,监管层实际上是扩大了银行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比如投资、控股等都可以通过这个机构来进行,同时给银行业务资产调整、业务投资扩大了发展空间,便于银行主动地调整资产业务,更灵活地进行投资组合和产品发行。可以看做为未来银行向综合金融控股集团方向的全面转型和全面经营打下基础。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则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称,名称的改变涉及到金融牌照的问题,此前叫××资产管理机构的太多,很多是私募的,也叫资产管理公司,如果直接叫农银或者建银,就容易和那些非持牌的投资私募股权机构混淆。更名后的机构和原来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完全相同,牌照更加正式。

银行期待已久

无论如何,银监会的批复对于银行来说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数据显示,随着经济下行,近年来企业债务不断增长,债务率一度超过130%,且企业债务违约、破产重组的消息频频传来,如何让企业债务风险问题平稳降档成为市场的最大问题。在这轮降杠杆率过程中,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被寄予厚望。而对于银行来说,资产承压局面一时难变,债转股也被视为一剂良药。

从去年10月国务院正式启动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阀门,到今年1月,仅仅3个多月,五大国有行均发起设立了自己的债转股子公司,彼时各家银行都表示,尚需要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然而,本应受到市场广泛追捧的债转股,实际落地规模却非常有限。据统计,在目前约5000亿元的签约规模中,已经具体落实的仅有400多亿元,占总规模不到1/10。有券商人士认为,此轮债转股是基于市场化、法制化为基础,需要相关主体自愿协商来推进。由于当事各方都有利益考量,且债转股方式本身操作较为复杂,一事一议,能够达成各方满意的方案需要一定时间。此外,由于本轮市场化债转股部分经验尚未成熟,最终承接方尚不明确,如何匹配高风险偏好、长期限投资资金,也有待市场探索。

另一方面,也是掣肘银行的一个最大原因,则来自于监管对银行实施债转股的相关规定。据了解,按照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能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去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市场化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银行债权转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随着银行债转股子公司的落地,项目的落实进度有望加快。”吕随启分析称。

曾刚也表示,此前很多银行的债转股业务都是信托子公司来做,但信托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牌照,只能做正常贷款债转股,涉及范围相对比较有限。成立债转股子公司不仅可以做正常的债转股,不良债转股也可以做,潜在的业务空间很大,对债转股有特别促进的作用。

并表后问题仍在

允许银行新设立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来实施债转股,也是本轮监管政策的一个变化。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也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不良资产是会计的记录方法,逾期90天或者120天,不一定都是彻底坏了,一些资产很可能缓一缓后,回收的比例就会升高。但是在不良的状态时,过去只能卖给资管公司,收费价格不太合理,银行又舍不得卖。有个自己的公司,相当于肥水不流外人田,银行损失就不会那么多。

鲁政委补充分析称,在现有的监管模式下,债转股子公司因为是独立的公司,有助于实现坏账和母公司的隔离,从而实现既便于监管又便于不同主体间的破产隔离和出表。

“但这些好处或许都没有办法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子公司和母公司银行在并表情况下要如何处理。”鲁政委指出,如果银行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并表就可以认为,“记在孩子身上的账也要记在妈妈身上”,也就是说,看似避免了商业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但子公司计提的资本母公司同样要提。如果是卖给资管公司,或者和资管公司共同成立一个机构,控股权在资管公司,就不用并表了,但可能回到过去价格被猛杀、协商相对不顺畅的处境中。因此,困扰商业银行的问题实际上并没有解决。(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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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债转股子公司 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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