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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P2P平台,银监会“四看”看什么?

发布于 2017-04-11  快速申请贷款

银监会2016年7月15日在官网发布消息称,银监会召开了2016年上半年度的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暨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议。上半在年防范化解风险,银监会积极发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开展全国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银监会表示,下半年继续稳妥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对于识别、判断不规范的P2P平台,银监会会议也提出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做好“四看”。本次提出的“四看”与之前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P2P的基本定位和监管要求是一致的。结合《暂行办法》我们来看一看“四看”,看什么。

一看机构性质,是否坚持了信息中介定位

《暂行办法》第二条:“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监管之前已明确定位P2P企业的性质是金融信息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这就要求P2P企业在提供服务时不能有垫付资金和借贷等触碰监管红线有违信息中介性质定位的行为。对P2P企业信息中介的地位的定性,是对P2P企业基本功能和业务范畴的界定,也为下面几条鉴别标准提供了基础。

二看担保增信,有没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高收益

《暂行办法》第十条禁止行为第三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根据《暂行办法》对P2P企业信息中介平台的基本定位,P2P只能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资信评估和借贷撮合等中介服务。P2P企业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高收益超越了自身的职责,有违信息中介性质的定位,违反了相关监管要求。 P2P企业违规进行担保和做出保本保息承诺目的是为了吸引用户,而此类增信承诺,并不能真正保护借贷双方的资金权益, P2P企业违规进行增信承诺吸引了大批客户之后,捞一笔跑路的企业不在少数,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此次监管部门再次提醒投资者明确辨识,准确识别,对违规进行增信承诺的伪P2P企业提高警惕。

同时,也应明确对于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进行增信并未被监管所禁止,通过第三方担保方式能增加信用砝码,增强投资人信心,是正规P2P企业所常用的增信方式。目前,P2P行业中增信手段为两种,第一联合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增信,第二,联手保险公司提供各类保险,包括履约保证保险。前者由于存在监管真空等各种原因已被不少投资者视为鸡肋。而后者则因监管、资质以及风控等级高受到投资者追捧。

三看资金流向,有没有点对点的资金进入P2P平台账户,有没有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形成资金池

《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基于P2P平台是信息中介的定性,因此监管明确严禁P2P企业通过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私设资金池。P2P平台违规私设资金池会带来“私自挪用资金,为自身所用、挪用资金做其他投资或者垫付逾期项目,代偿坏账,从而造成坏账亏空,使得平台风控措施形同虚设、利用资金池中的沉淀进行放款,或利用短期资金进行长期放款,期限错配,一旦出现投资者集中提现,极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而出现提现困难问题”等一系类不良现象,给投资理财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私设资金池一直是监管打击的重点。监管已要求P2P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做资金托管,以杜绝沉淀资金池业务,但这一工作进展缓慢,大部分托管无效,银行方亦不积极。之前,监管机构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接受资金托管的范畴,将能够改善目前资金存管困难的局面。投资者要对点对点的资金进入平台账户的P2P企业提高警惕,关注P2P企业有没有对所投资的资金进行隔离管理,采取相应的存管措施,保证资金的安全。

四看营销方式,有没有在平台以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尤其是标榜高额回报的公开推介宣传

《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由于网贷行业日趋合理化的发展,P2P项目的利率也在有序下调,正常的P2P利润已趋于合理。而某些不合规的P2P平台,还在使用不切实际、不合理的高昂年化收益律来吸引客户, 目的就是拉客圈钱,恶性竞争,这种违规的宣传方式已被监管明确禁止。银监会以“高收益”作为重点加以强调,是再次提醒投资者遇到这些虚假、夸大的宣传,投资人就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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