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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贷联动:别开生面创新多赢(1)

发布于 2017-03-07  快速申请贷款

在经济结构转型带动融资结构转变、信贷质量下降、利差收入增长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在传统信贷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业务边界,积极进入股权投资领域,需要进行有效探索。

而所谓投贷联动是一种以商业银行为主、将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向初创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开展投贷联动。在投贷联动业务开展初期,银行由于在风险投资领域缺乏相关经验,应首选与外部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借助外力拓展客户资源,并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增进信息共享和经验共享,然后再考虑开展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在此过程中,贷款定价、第三方机构选择、客户选择、风险控制等是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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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贷款

选择权贷款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与企业签订选择权协议,约定银行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可以确定价格认购一定数量的股权,由创投机构代持,并约定收益分成,以在创业企业公开上市或被并购时获得部分股权溢价。

优先劣后

优先劣后一般指在信托理财项目中,既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也吸收机构或高风险偏好者资金,信托受益权结构设置优先和劣后分级处理的活动。在项目遭受损失时,劣后人的财产用于优先人补偿,取得盈利时,优先人按事先约定比例适当参与分红。

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银监会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在实现向小微企业贷款的“三个不低于”目标的同时,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即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投贷联动是一种以商业银行为主、将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向初创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支持科创企业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实际上,在此之前,我国商业银行就已经以各种形式将“投”与“贷”两种融资模式不同程度地结合在一起,只不过受制于《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以往的“投贷”结合都是以曲折的方式展开,在本文中我们称之为广义上的投贷联动,而将《意见》中的投贷联动模式称为狭义的投贷联动。

1.传统信贷难解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传统的商业银行制度,是针对成熟企业的一种设计,银行授信审批依据的是企业过去的盈利情况、信用记录,以及贷款抵押物是否充足,本质是以企业过去的现金流为依据。这种模式下,能够提供充足抵押物的、具有国家和政府信用背书的国有企业优势突出,在国有资本与商业资本的双重滋养下,国有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并与商业银行构建起紧密的联系。

但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社会融资需求正在发生变化。传统行业增长放缓,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催生。但创新型企业多属轻资产行业,缺乏不动产抵押,尚未实现盈利或盈利能力较弱,时刻面临各种风险,企业破产风险高。这些都与商业银行传统授信标准相差甚远。两者间的“先天不和”导致利用传统信贷难以解决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问题。

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模式针对成熟企业而设,对风险的偏好程度较低,本质上是因为银行资金来源的性质。不同属性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风险承受底线,决定了不同的风险偏好和经营行为。

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风险投资所募集的资金都是来自愿意承担较大投资风险来获取企业未来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的高资产净值投资人。而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众存款,保护存款人利益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之道。正因为这样,在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得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贷款形成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清偿时相比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在监管上,也对银行的信贷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除了资金来源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银行风险偏好较低之外,在向科创型企业贷款时,银行还面临收益与风险的高度不匹配,导致银行动力不足。提供贷款后,银行承担了企业破产的高风险,但收益却只有贷款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上浮10%-20%,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银行对创新型企业贷款的收益率最高也才5.2%左右。虽然可以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协议通过附加期权条件在未来分享部分股权溢价收益,但是一则收益回报仍要比风险投资机构低很多,二则按照当前风险投资期限一般在5-7年看,收益回报期限长,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大。

在银行现行一年一考的考核体制下,对发放贷款的基层行当期收益作用不大。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信贷和审批人员审批投放该类贷款的意愿较低。银行推动该业务的整体积极性不高。

2.银行自身面临转型压力

一方面,在企业经营效益总体下降的大背景下,国内银行业贷款质量劣变压力加大,尤其是身处产能过剩“重灾区”的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双升”压力较大。从2012年开始,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持续上升,截至2016年12月末,不良贷款余额1.51万亿元,不良率1.74%。同时,贷款集中度风险也逐步积累。资产荒下,各行把关注点放到房地产、国企央企、地方政府项目上,或将造成风险的进一步积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探索信贷领域和信贷模式,降低信贷风险敞口。

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对传统信贷业务带来冲击。

从利率市场化的情况看,自2012年起,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加快。2015年10月,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标志着中国的利率管制已经基本放开。

利率市场化不可避免地会使银行业经历利差收窄、传统存贷业务收入下降的过程。中国银行业息差自2013年起逐步下行。在连续降息、贷款重定价、营改增试点等因素影响下,上市银行的利差及息差在2016年继续收窄,12月末,商业银行平均净息差为2.22%,较上年收窄32BP。过度依赖利差收入的发展路子只会越走越窄。

从金融脱媒的情况看,中国的社会融资方式正在发生明显变化,融资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比较明显的趋势是大集团向国际融资、大企业向市场融资、小企业向民间融资、新企业向私募融资,加之证券、保险、资管、基金等广泛介入信贷活动,小贷、担保、典当、第三方支付等越来越多地充当融资中介,都使传统的银行信贷受到挤压。

2016年,中国非金融企业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融资4.24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23.8%,创历史同期最高水平。商业银行需要顺应融资模式的变化,更多地参与到直接融资环节中,拓宽收入来源,提高自身在融资市场的综合份额。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4月以前,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内唯一一家持有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的银行,其下属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展直投业务,并与母公司贷款业务实现联动。其他商业银行要开展投贷联动,只能采取迂回的方式进行。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试点银行在境内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专门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至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或参与股权投资的几种主要模式。

模式一: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分别负责放贷和投资

没有获得设立境内投资功能子公司资格的、且在境外没有设立投行子公司的商业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分别负责放贷和投资。这种模式中,银行主要通过股权质押或选择权贷款的方式,向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咨询、结算等金融服务。浦发、民生、光大等银行均有此种方式的投贷联动业务。

该模式可以很好地弥补银行传统风险评估手段在股权投资方面的不足,借助专业创投机构的风控技术可以有效进行项目风险识别、筛查和控制,帮助银行资金提前进入企业生命周期,培养客户黏性。但该模式的一大不足是银行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投”补“贷”,即利用股权投资的潜在高收益来覆盖向创投企业放贷的高风险,而只是由风投机构弥补银行在创新型企业领域经验的匮乏,降低在该领域的企业信贷风险。

模式二:借助境外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

在2016年4月之前,国开金融是国内唯一获得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牌照的银行子公司,既可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参与企业股权重组、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对目标公司形成投资,还可通过基金等参与企业股权投资。

对于没有股权投资牌照的大多数银行而言,要想实现母子公司投贷联动,只能借助其在境外设立的投行子公司,通过境内外联动的方式实现投与贷的联动。即:境内商行机构将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客户资源推荐给境外子公司,由其进行直接投资;或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股权投资平台进行股权投资。以招商银行与SLARZOOM光伏亿家的战略合作为例,SLARZOOM在通过资质审核后可获得招商银行五年期的无抵押贷款,同时,招行旗下全资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将获得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该企业亦可通过上述股权质押再次获得额外贷款。

“母行贷、子公司投”模式的优势在于投贷都通过银行表内的方式进行,可以实现投贷联动收益的集团内部化,同时决策链条相对较短、沟通成本较低。缺点是风险没有得到分散,一旦企业破产,投贷可能同时失败。此外,由于往往需要借道境外子公司,而目前获准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只限于大型银行和少数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该模式对多数中小银行不具有可操作性。

模式三:银行通过产业基金进行投资(名股实债)并贷款

这是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参与投资的方式。产业基金一般都有政府背景、行业背景,有较重的政策导向,基金门槛较高。该模式下,由政府、央企或大型国企成立产业投资母基金,商业银行运用高端理财或机构理财资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为产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典型的如铁路发展基金和各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或产业发展基金。

在产业投资基金模式中,商业银行通常认购优先级股权,并约定退出年限和退出方式;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比如政府或大型央企)认购劣后股权,承担基金项目的最大风险。这种形式的融资模式本质上是通过发起人较少的资金投入,吸引和撬动更多的资金进入。在项目遭受损失时,优先级投资者将优先获得资金保障,一般情况下本金将获得兜底;项目盈利时,优先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适当参与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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