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标的包含传统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各类直投项目,利率、汇率、金融衍生品,以及未来一切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标的。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基金子公司有很大的业务优势,体现在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开展业务具有成本优势、具有流动性优势等方面。
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14年3月),目前共有67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子公司,最早批复的时间为2012年11月。
11.1审批机关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11.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1.3申请条件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4注册资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