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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省级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省外注册平台在粤设总部

发布于 2017-02-14  快速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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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首个省级网贷管理办法终于面世。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是根据去年8月份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出台的《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

《实施细则》是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地方性规定包括: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行业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禁止省外注册的平台在粤设置总部;应在年后四个月内向公众披露平台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深圳市政府参照《网贷细则》制定深圳市实施细则。

此外,《实施细则》相对《暂行办法》新增了两项重点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约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对网贷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

下面,支点研习社将为读者就广东版的《实施细则》以及银监会版的《暂行办法》的异同进行逐条分析。

1、落实监管责任,提出分级管理机制:“广东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贷机构的监管日常工作;银监会、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工商局辅助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

2、网贷机构应在官网建立披露专栏,定期向公众披露经营管理、年度报告、风险、违法违规等信息,其中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在年后四个月内披露。

3、禁止省外平台在粤设置总部:注册地在外省的网贷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注册地在外省的机构不归咱们管,总部的办公地址也不能设在广东省,但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归咱们管)

4、深圳市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参照《网贷细则》制定深圳市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备案登记不构成增信行为;省金融办有权对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将分类结果在官网上公示;备案可注销。

6、备案登记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先后顺序:①备案登记证明;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就不能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8、明确风险揭示:网贷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就好像你买烟的时候,烟盒上写着硕大的几个字“吸烟有害健康”!)

9、要求网贷机构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建议将网贷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

10、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应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

11、网贷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这个实施起来可不简单)

12、信息共享:广东省金融办将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持续监测网贷平台风险。

附: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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