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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G06表一窥理财业务监管风向:委外投资已纳入监管范畴

发布于 2017-02-08  快速申请贷款


  银行理财监管新规令人望眼欲穿,实际上新修订的银行G06理财业务情况报表已经多少透露出一些新的信息。

  G06表是银行监管1104系列报表中的一张,每一年银监会都会根据银行最新业务发展对其做出相应的调整。尤其是对比2014年和2017年的最新版本,笔者有两个很深的感受:一是银行理财的投向不断丰富,且逐步从自主管理向委托管理转变。2017年修订版中新增“委托投资-协议方式”一项,以及资管产品中“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分别统计,证明监管已经正式把委外投资纳入监管范畴。二是随着投资链条纵深化,监管相应也越来越强调资产和风险穿透。

  尤其是针对“名股实债”的问题,从2017年最新修订版中隐约窥见的思路,不是执意去判断投资资产属于“股性”还是“债性”,而是将投向细化。

  可以类比的是,2016年版G31投资业务情况表填表要求,“最终投向”的判别标准在于资金投向主体是否承担最终的偿付责任,如果不是,就要继续穿透处理。

  总结一下,2017年新修订G06表有六大看点,最醒目的是新增三项: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和委外投资-协议方式,均要实现穿透。此前市场传闻,将要出台的银行理财新规可能禁止银行委托私募投资,而结合G06表的最新呈现,投向中的私募基金一项,以及委外投资中“基金公司”的子项,均没有看出该动向。

  另外三项看点,第一是将信贷资产流转项目列为新增可投项目,这里面涉及到银登中心挂牌资产有一些“非标转标”,单列出来可能更加清晰。

  第二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从原来权益类项下调整至非标项下。2014年的G06表中,权益类项下有结构性股权投资、PE投资、资本市场和其他。资本市场一项语焉不详,给银行留下很大自主调控空间。到2017年,权益类项下有股权、股票(一级、二级)和其他,而明确把“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即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计入非标项下。如此,本来就有额度管制的非标投资空间将更加紧张。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8号文),理财投资非标额度上限,取上年度资本金4%和理财总规模35%的下限,大部分银行会受制于前者。

  第三是在资产附表中,单独列出了政府投资基金,也就是近两年很火的政府引导基金。子项投向细分为创业早期企业、中小微企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以及其他。

  对于银行理财的各类基金投资,其中私募基金一项,也细分出了多种具体投向。整体而言,分为证券类、股权类、创业类、另类和FOF私募基金。股权类项下又细分为定增、并购、房地产、基础设施类基金和其他。

  对于市场传闻将要出台的银行理财新规可能禁止银行委托私募投资,截至目前未能证实该传闻。

  有股份行资管人士提出,根据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意见征求稿)》第23条,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表外业务(理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银行、客户、合作金融机构和资金使用方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其中,合作金融机构是指接受委托提供资产管理以及相应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已经表明监管对于“私募”的态度,因为私募为非持牌机构。

  笔者的理解是,即使该传闻为真,银行依然可以找持有公募基金牌照的管理人做FOF或MOM,选择私募基金作为子基金或子管理人。至少目前笔者并不太能理解禁止银行理财委托私募投资的意义。

  另外,2017年的G06表中,负债一栏新增了同业拆入和卖出回购,这意味着监管将理财资金的杠杆纳入了统计视野。此前笔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了解到,2016年上半年银监会在修订理财新规征集意见时,曾有限制银行理财总杠杆的建议。在去年年中流传的修订版本中,该条内容未被采纳,最终监管文件如何取舍,仍未可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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