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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约车暂行办法:深籍或持居住证均可驾驶网约车(2)

发布于 2016-10-09  快速申请贷款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

  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相关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三十八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

  (六)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未履行管理责任,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未按照规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十一)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十三)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十四)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的;

  (十五)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广东省、本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的网约车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三)将网约车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的;

  (四)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

  (五)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

  (六)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网约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等相关设备的;

  (七)发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等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除后运营的;

  (八)擅自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

  网约车驾驶员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网约车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2016年11月1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排量在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二款条件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两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车辆更新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十九条 2016年11月1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条件且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两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十条 2016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五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或者经营许可,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第五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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