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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贷款限额杀伤力最大(2)

发布于 2016-08-25  快速申请贷款

  重划13条监管“红线”

  在《办法》中,对P2P业务经营范围仍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对比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原来的12条“红线”变为13条。其中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尹振涛认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也表示:“设计这一条,是为了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造成的风险。《办法》的目的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是为了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此外,第四条由禁止向“非实名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修改为禁止线下宣传。即“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另外,征求意稿中的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补充完善为“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这一条的修改,旨在让P2P平台回归本源,去撮合、满足那些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避免投资者资金通过平台流向高风险领域,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带来较大的风险。

  银监和金融办“双负责”

  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办法》中对于监管的分工也有调整。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

  李均锋表示,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就是对新型的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主要的是对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主要方式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款、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而地方金融办作为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李均锋也在会上坦言,网贷机构长期“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实际上《办法》就是要解决这个三缺的问题。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

  李均锋也透露,目前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等。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这些配套办法也能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至于网贷机构的备案和持牌有何不同,李均锋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表示,“备案登记和持牌许可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类机构管理的形式。持牌是一种准入管理、许可管理,有许多门槛、许多条件你才能进到这个门。备案管理是一种没有前提条件的、无条件的备案,如果设了很多条件叫二许可,就叫玻璃门、弹簧门。本次采取的备案登记,就是按照简政放权的思路来进行的,主要解决网贷机构资料的齐全性,而不是门槛的高低。”

  在《办法》中也重申,“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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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资金池 金融理财产品 P2P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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