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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八条底线” 股票产品杠杆不得超1倍(2)

发布于 2016-05-19  快速申请贷款

另外,在修订稿中,由于受前期股票市场异常波动影响,对《细则》中关于杠杆倍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依据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分为股票类、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混合类和其他类,并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市场风险波动程度相应设定不同的杠杆倍数上限。

具体来看,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同时考虑到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一定特殊性,《征求意见稿》适当放宽其杠杆倍数至不超过2倍。

“前者是考虑了当前股票市场实际情况以及总体监管导向,后者是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类产品规避规定情形出现。”修订稿指出,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杠杆水平。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个人担任投资顾问,同时禁止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明晰投资顾问与投资者之间的角色定位,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中信证券认为,对投资顾问的引导和规范,明确了投资顾问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资产管理业务聘用投资顾问的行为;对杠杆比例的调整,有效地防范了高杠杆下带来的高风险,增强了整个行业在出现极端市场情况下抵抗风险的能力,也有效地避免了杠杆叠加下的止损机制给市场带来的冲击。

据悉,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多,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工作,确保私募资管业务平稳发展,基金业协会确立了“新老划断”的过渡原则,即新设资产管理计划需严格符合修订后的规则要求,存续资产管理计划则根据涉及条款内容不同进行区别对待。(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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