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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正在开启井喷式发展元年

发布于 2016-03-21  快速申请贷款

回顾2015 年,消费金融迅速崛起。消费金融政策试点扩围,大数据征信试点,“双11”消费规模达912.17 亿元,第三方支付兴起,种种迹象表明消费金融正在开启井喷式发展元年。

   消费金融成长历程

  消费金融是指以消费者或者家庭为服务对象,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金融的出现打破了即期消费的流动性束缚,提供了一种新的跨期消费模式,可以帮助消费者以更快的速度得到更多的消费产品或服务。

  我国的消费金融起源于消费信贷。而消费信贷自改革开放以来,主要经历了20 世纪80 年代初的萌芽阶段、20 世纪末21 世纪初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成长期和2009 年以后快速发展期三个阶段。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为了维持经济增长势头,我国政府于2009 年正式宣布启动消费金融试点。2010 年3 月,北银消费、中银消费、锦程消费、捷信消费4 家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4 家公司中,除捷信为外商独资企业外,其余3 家分别由北京银行、中国银行、成都银行控股。

  2013 年9 月,银监会宣布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已达16 个。2013年11 月,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推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扩容。2015年6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 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这些突破与试点城市的扩大进一步优化了消费金融公司的政策环境,直接推动了我国消费信贷产业的发展。除了专门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政策,消费作为拉动经济的一种有效方式也由点及面,全面铺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消费信贷2013 年为142 万亿元,2014 年达到171 万亿元,2015 年则直逼300 万亿元,正以每年20% 以上的速度递增。

  2015 年,国家释放出了一系列巨大的积极信号与政策红利,消费金融成为众多资本竞相追逐的对象。业界人士普遍乐观预计,2016 年很有可能成为消费金融大爆发的元年。消费金融“新蓝海”将成为“互联网+ 金融”的又一个新风口。


  万亿“新蓝海”

  2009 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开闸,是国际金融危机后一连串刺激政策的产物。

  时隔7 年,试点扩大至全国,虽说稳增长的意图同样不必讳言,但试点的市场环境、消费环境乃至人们的消费观念,均已与当年不可同日而语。倘若业界能把握政策造就的新机遇,驾驭好这方“新蓝海”,消费金融的市场“钱景”应该是值得期待的。

  首先,尽管经济增速下滑,但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平稳增长,消费市场保持着较为平稳的增长态势。

  2010 年以来,中国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保持了较强劲的增长势头。2015 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刺激消费的相关政策不断发挥作用。同时,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这为居民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支出的进一步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消费意愿伴随着人口结构一起变化。随着80 后、90 后步入社会,消费个性化、体验式趋势日益提升,网上购物、旅游消费、休闲娱乐消费等消费升级趋势愈发凸显,在线教育、智能医疗等新兴消费领域不断发展。这些人消费意愿强,对消费融资的心理承受力高,是分期消费的主力人群。居民透支消费意愿逐步提升,这决定了未来消费金融市场的规模将越来越大。

  最后,政策激励发挥刺激作用。近年来,为了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时改善我国经济结构,扩大内需,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家电、摩托车、汽车下乡财税补贴,以及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2013-2015 年,政府又先后出台诸多消费产业激励政策,对消费金融产业的发展有较强的推动作用。

  与此相适应,消费金融已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新重点,各类消费金融平台不断拓展场景服务和消费模式来引导、迎合消费行为。

  与成熟国家相比,我国短期消费信贷占比具备提升空间。虽然我国消费贷款占G D P 比重超过了20%,但剔除以住房贷款为主的中长期消费信贷,我国的短期消费信贷占GDP 的比重仅为5%,远远低于美国。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消费信贷市场潜力巨大。伴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对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进而调整经济发展结构的迫切需求,以及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的提升,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未来几年消费信贷将保持20% 以上的平均增速。

  引导与监管不可或缺

  消费金融“开闸”并扩至全国,这有利于进一步释放中国的消费潜力。力挺消费金融相当于鼓励公众拿明天的钱提前用于今天的消费。尽管它是发达国家业已存在数十年的一种金融服务业态,但当其试点目标单纯为了刺激经济时,其在国内必然遭遇传统消费文化忌讳寅吃卯粮观念的不屑与无形抑制。

  2009 年仓促起步的消费金融试点,之所以没能结出可观的试点果实,传统消费文化的障碍不容忽略。在这一障碍的无形“阻击”下,时至今日,国内尚缺乏可信的消费金融现有市场规模的权威统计数据公布,直至相应的统计鉴别标准仍成空白。

  然而,时势比人强,扩大至全国的试点新要旨,已不能再拿寅吃卯粮的比喻加以解释,在金融服务创新及“互联网+金融”实践花样翻新的今天,它的市场要旨和市场价值,应当致力于着力打造消费环节、消费行为、消费升级、消费更新、消费金融服务新业态构筑及监管创新全过程的消费新模式。因此,同样的消费金融试点,在经历了7 年的时间积淀后,其内涵及外延皆已不可同日而语。

  开放和培育消费金融业务,是国内金融改革创新不断深化的必由产物。根据金融改革的一般规律,改革越往深处行,相应的业务风险亦会不断加深。消费金融虽已开闸至全国,但仍被冠以“试点”的约束,就与消费金融与身俱来的金融风险有直接关系。

  消费金融的直接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在消费金融机构侧,其最大风险是非法向公众吸储以补充和扩大放贷资金池的隐患;在使用消费信贷的公众侧,其最大风险是不能按时还贷的信用风险。

  正因为预期收益与风险并存,在试点扩大至全国的同时,新版本《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仍坚持旧版“管理办法”的口径重申:

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允许如商业银行那样向公众吸储。

  鉴于个人消费信贷类似于无抵押、无担保、无信用戒惩的小额信贷,其实际信用风险必远高于企业信贷。如此一来,政府允许消费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在国家基准放贷利率4 倍区间内上下浮动,也即放贷利率可根据不同申贷个体确定具体的风险定价。但差别化的利率定价,在客观上会限制消费信贷规模的扩大。而规模受限,反过来又直接影响守法经营的消费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也无法摊薄消费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为避免亏损,消费金融机构被迫进一步加高放贷利率,继而形成不利于消费金融市场做大做强的逆螺旋。

 眼下,各类消费信贷机构的实际放贷利率,皆已突破了国家规定的4 倍利率区间,不能说它已形同民间高利贷,但至少等同于“准高利贷”无疑。表面上看,实行“准高利贷”不见得符合消费金融机构薄利多销的原始愿景和竞争策略,但其确已成为吸引公众积极申贷以扩大消费信贷市场的一道无形障碍。

  毋庸置疑,消费金融前景很好,但也不能将其过度神话。消费金融公司并非新生业态,更不是暴利行业,目前消费金融公司限制颇多,而在征信并不完善的当下,也容易发生风控风险。

  基于消费金融目前的市场现状,要想有滋有味地驾驭消费金融这方“新蓝海”,扩大试点与范围试点,开放与监管务必同步推进,法规建设及相应的制度建设尤其戒惩机制一个都不能少。

  消费金融的火热,不仅源于政府政策引导,也源于银行业自身转型和互联网金融的崛起。随着中国经济向消费拉动型转变,消费金融未来的发展终将成蓝海。(金融博览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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