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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明确“12道红线”(2)

发布于 2015-12-29  快速申请贷款

  实施备案制管理制度

  业务经营上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行业准入上则实施备案制。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在行业准入上采取备案制,以地区为单位对P2P实现备案制管理,体现了监管层针对网贷行业所贯彻的市场化监管思路,这一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行业的市场化成果,又能起到规范、透明化的作用。同时作为地方金融办辅助监管地位的地方行业协会有可能会由于各平台的争相进入被‘踏破门槛’,未来,网贷行业有可能形成以地方金融办和协会为核心的监管态势。”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认为。

  王凤华也分析指出,P2P网贷的本质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是非标准化产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行业性细分属性,因此统一的标准化监管细则难以适应P2P的快速发展。因此,监管层采取平台备案登记管理、划定监管底线是非常合理的。这样一来,平台便可因地制宜,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优胜劣汰和行业自律,也防范了强监管可能导致的行业大面积倒闭跑路的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亦了解到,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其实,在《办法》出台之前,不时有消息称P2P平台准入门槛: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对此,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网贷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如果是信用中介的话对资本金有较高要求;当然《办法》没有对资本金进行明确要求,但在其他方面有明确的限制。

  不过,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办法》则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黄诗樵表示,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也不存在杠杆,不限制标的金额,根据平台自身的风控能力设定标的金额大小,给了平台足够的自由和发挥空间,有利于平台实际业务的开展。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也分析指出,《办法》提倡P2P借款金额应以小额为主,但是未限定单笔最大金额、单户最大借款余额,这给予各平台一定的操作空间。未来,各家平台欲发行较大额度的项目、平台能做多大规模,必须根据自身的风控能力而定,各家平台需要苦练风控内功。

  P2P线下业务将受冲击

  一直以来,网贷平台借款人资料不全和融资项目不清晰是投资人关心的话题。

  对此,上述《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并实时和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比如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

  “明确了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详细的披露要求,增加平台运营的透明度和公开度,让投资人获取足够的信息来判断风险,和出借人自行承担资金风险的规则形成呼应。”黄诗樵表示。

  乐钱创始人兼CEO王炜也分析指出,对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对面向企业端借款的平台在信息披露等透明度方面构成较大挑战,因为过去在做企业融资项目时,很多企业不愿意实名披露;按照其理解,“细则征求意见稿”本身没有要求实名披露,但平台出于自身运营安全的考虑,将逐步要求借款方名称实名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中还出现了对P2P线下业务的规定,即“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对此,寇权表示,目前不少平台在资金端或资产端建立了自己的线下团队开展业务,这一规定将对国内网贷行业现有的运营模式形成一定的冲击。

  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也分析指出,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对于做线下理财的一些所谓P2P机构。这次明确了线下只能做借款方面的一些服务,比如: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彻底消灭了线下做募资的动机和想法,也直接表明了所有的线下理财门店都是非法的。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严重影响一些平台的资金流动性,尤其在年底,兑付的压力将加大。

  周治翰亦表示,此前,e租宝等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征求意见稿》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相关十二条禁令>>>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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