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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募集新规六大看点 朋友圈不能卖私募基金(2)

发布于 2015-12-21  快速申请贷款



  看点五:

  微信朋友圈不能卖私募

  《募集行为办法》第四章第二十至二十三条分别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责任、推介材料内容及信息披露要素、禁止的推介行为、禁止的推介载体进行了规定,尤其是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载体的限制。

  【解读】:上海某中型私募总经理认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传播私募产品信息,主要违反了基金销售面向特定对象和适当投资者的规定,私募产品不得面向不特定公众,新媒体传播私募产品是对这些规定的突破,新规明确限制该行为其实是回归到私募基金的本质。

  上海凯石益正资产副总经理李琛表示,新规对微信、官网等原来法规中的空白地带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宣传和推介工作,有利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与其面向特定客户的产品属性相吻合,避免出现宣传推介中的种种不合规行为。

  看点六:

  投资“冷静期”可反悔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解读】: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苏晴表示,合格投资者必须充分理解所投基金的风险等级,基金销售机构需要给出客观的风险评价,对于所有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都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解读】: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徐丽认为,文件细化了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包括进行私募基金风险揭示,要求投资者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由募集机构进行审查,但由于募资机构不具备审查能力,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格上理财研究员刘豫也认为,对合格投资者的调查最具难度,由于国内信用评级体系并不完善,即使投资者提供了相关资产证明,销售机构也很难去核实。

  第二十九条【投资冷静期】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解读】: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苏晴解读,为避免投资者做出冲动的决定,基金销售机构不宜用“份额紧缺”、“预购从速”等话语给投资者造成心理压力,而应该给投资者冷静思考的时间和空间。

  第三十条【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需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解读】: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苏晴认为,基金销售机构有义务对已成交客户进行回访并提供售后服务,使得投资者售后权益也能得到有效保障。该条款主要是为了确定合格投资者,避免不合理推介、冲动投资等乱象。

  上海凯石益正资产副总经理李琛表示,通过法规流程明确下来,有助于在全行业推动基金销售工作的规范化运作,提升行业透明度和公信力。(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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