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博华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五千万元,但工商部门的实收资本只有10万元。同时,企业未公示最终认缴出资的时间。
系统显示,博华公司注册地为朝阳区日坛北路19号楼4层某室。记者探访发现,上述地址是一家服装店所在地。店主自称,干了好几年,从未听说过“博华公司”。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6月10日,属地工商部门曾对“博华公司”进行抽查。结果显示,其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联系。随后,“博华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这一记录已被公示在“博华公司”备案信息的展示页面上,公众皆可查看。
此外,在“博华公司”担任监事的俞某达,还是“北京裕晓文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裕晓文祥公司”注册地显示,其为朝阳区驼房营南里某酒店二层的一个房间。该酒店前台告诉记者,酒店主要接待散客,且未听说上述公司在此办公。酒店二层,不存在对方登记的房间号。同时,“裕晓文祥公司”也于最近“失联”。
律师说法
“博华”涉超范经营及非法集资
就“博华公司”投资人反映的信息,北京中闻律师所李亚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超范围经营和非法集资。
李亚指出,其一,“博华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它于今年2月,由一家商贸公司进行主体变更、名称变更而来。目前,该公司经营范围中不涉及网贷金融业务,或者说,该公司没有开展该业务的资格。“博华公司”,已涉及超范围经营。
其二,“博华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条款中,产品基本信息、产品投向、实际借款主体是谁等内容没有出现。存在利用“合同”这一行为,来迷惑投资人的可能。
其三,经换算,“博华公司”涉事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已远超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年化收益率区间,并违反了相关规定。李亚在此指出,像这种“奇高”的收益率,在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实体经济中很难实现。如果投资者被这种高收益产品“吸引”,该思考其真实性及潜藏风险。
其四,作为网贷平台,“博华公司”应保持投资人和融资主体的畅通性和关联性。现在,投资者和融资主体无法交易或正常退出,“博华公司”负有责任。 (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