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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风险挑战私人银行发展 法规处于真空状态(2)

发布于 2015-09-07  快速申请贷款


  早在2005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提出:私人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但4个月后正式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删除了私人银行服务条款。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功仁认为,其中虽然删去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内容,却为商业银行运用信托方式理财打开了缺口,因为个人理财业务实际上就是信托业务。

  监管部门首次正式在规范性文件中提及私人银行,是在4年后。2009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

  又是两年后,2011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私人银行客户设置了门槛:“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

  此后几年间,监管层在陆续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私人银行业务时有涉及。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增武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对于私人银行业务的“态度应该说是挺支持的”,但目前仍没有出台关于私人银行的专门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迄今为止,在监管层允许发展的背景下,“私人银行发展得还不错”,但专门的监管规定或政策一直尚未出台,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仍然缺少基本的法律支持。

  私人银行亟需基本法律制度

  2014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中国银监会创新部主任助理李志磊表示,截至当年5月,18家主要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为37万人,管理私人银行客户资产3.8万亿元,约占中国私人财富总额的2%。

  刘少军认为,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诸多问题,比如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造成重重障碍。

  与此同时,私人银行发展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甘功仁表示,首要的风险是反洗钱义务与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矛盾。由于私人银行的服务对象是高净值资产或超高净值资产客户,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了解客户,鉴别客户托管的财产是否合法。

  甘功仁认为,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等,银行在接受一笔巨额财产业务时,同时也就承担了巨大的法律风险,随时可能因涉嫌协助非法资金外逃或洗钱犯罪而遭受法律的惩罚。

  此外,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为客户保密”的原则,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规范又规定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负有向主管机关报告的义务。这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使金融机构处于两难境地。

  梳理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关于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提供的私人银行服务以理财服务为主,因此,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受个人理财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甘功仁认为,实践中,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模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到底是按委托代理关系确定,还是按照信托关系确定,并不明确。

  因此,接受记者采访的学者认为,我国应该从更高的法律层面将私人银行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清楚。

  “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并不是说要出台多少细则或者是规则。”王增武认为,“应该建立与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这才是更关键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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