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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隐性手续费惊人 投资管理费为明示143倍(2)

发布于 2015-08-25  快速申请贷款

  上述个案的比值或许略显极端,但《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该行大量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与客户兑付收益的比值达到1:4。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所提到的李女士购买的兑付收益率为5.7%的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虽然在说明书中设定得比较繁复,对于不同风险类别的资产设定了不同的投资上下限区间,但该产品实际只投资了一项标的资产——泰州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

  “即便收取所谓投资管理费,应该是有一定技术门槛吧,这样全部资金投资一只债券,还收取那么高的管理费,我觉得不太合理”,李女士表示,“如果债券市场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大家肯定都自己投资并获益了,谁会愿意分那么多钱归银行做管理费啊,只不过现在银行属于垄断地位,个人不能直接买。”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该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发行总额1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8.5%,计息方式是附息式固定利率。对比银行兑付给投资者的5.7%的收益率来看,银行留存的收益率约为2.8%,确实不算低。此外,就该款理财产品而言,对比隐性的投资管理费和明示的托管费来看,前者是后者的143倍。

  相关股份制银行人士同时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述理财产品投资管理费高占比的情况虽然不一定在每家银行的每个理财产品上发生,但是,鉴于银行理财产品现在客户端和投资端的市场情况比较透明,同类型银行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投资业绩差距不大,因此投资管理费“暴利”不太可能是个别银行的偶发现象。

  超额投资收益暗合刚性兑付

  “不过,目前投资管理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强调,“封闭式非结构性银行理财产品现在是百分之百的兑付率,也可以说一直在保持着刚性兑付,银行承担的风险确实大于托管本身。”

  而且,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约定”无疑是其王牌的抗辩理由,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对此也暂未表示异议。

  “超预期收益变成银行的投资管理费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是归属问题。由于它是通过投资者资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所有权其实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目前是通过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改变了所有权;其二是信息披露问题,即便商业银行在合同中约定了归属权的转移,也应该事先明确告知投资者超预期收益可能有多少,投资者可以根据以往同类产品的超预期收益情况判断是否接受银行变更所有权的约定”,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如果银行明确承诺刚性兑付,那我们投资者可以考虑接受投资管理费的收取,但问题是如果银行确定实行刚性兑付,为什么不干脆修改合同,反而要求投资者在购买时抄写买者自负条款呢”,投资者李女士对于所谓的银行刚性兑付持有保留态度,“银行所谓的刚性兑付仅仅是目前的潜规则,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哪个产品打破,投资者凭什么要为潜规则埋单!”(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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