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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频现罗生门式暗战 争议缘起通道业务(1)

发布于 2015-06-12  快速申请贷款

  从暗斗,到明争,风险事件爆发后,银行与信托这对旧时盟友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微妙。

  我们已不只从一个案例中看到,双方对于各自权责的态度,在风险处置的不同阶段,进退之间,充斥着虚实与变数,看客者众,不解其理。

  类似事件的基本脉络大致趋同:一单与银行渊源颇深的集合信托项目陷入融资方违约困局,亟需祭出一个方案拿出所谓“兜底”资金,解决迫在眉睫的兑付压力,于是银行与信托开始协商权责归属,并伴随个中曲折复杂的谈判博弈。

  如今,类似事件渐次发生已不是孤例,事实上,也并不是个别信托与个别银行的意外“遭遇”,此类项目一旦涉险便推诿扯皮不断,实为银信合作草莽时代展业模式的典型缩影,为信托业此前长期依赖于银行体系生存的无奈、“通道”与“假集合”业务所存尴尬做出了现实的案例注解。

  “通道”:争议缘起

  之所以此类业务总是引发银行与信托在责任归属上的相互“拉扯”,争议缘起是为风险项目的“通道属性”。

  但事实上,“通道”并非一个具备法理意义的名词,其更多只是行业内一种约定俗成的普遍称谓。恰如其字面含义,银信合作的“通道业务”通常指资产、资金两头资源都掌握在银行手中,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计划履行一个“过账式”流程,业务回报率较低。

  这种合作模式在业内普遍施行,在未出风险之时,达到了银行与信托共赢的局面,前者或腾出信贷规模,或减少资本占用,后者也借此迅速做大了资产规模,以量换价。

  在通常的概念里,“通道业务”并非信托公司主导,一旦出现风险,自然也不该信托公司责任自担。诚然,“谁的项目谁负责”,也确实不失合理。

  但是,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里,究竟什么是“通道业务”并无一个非常明确的行业统一标准,一切都有赖于“约定俗成”,甚至,对于在一个项目中扮演“通道角色”,对于不少公司来讲也诸多讳言。

  然而,这种情况在过去不久的2014年发生了一项重要转变,在去年监管层下发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中,首度以正式文件形式对行业内一直难以言明的“通道业务”定义标准制定明细,并以“事务管理类”与“非事务管理类”作为划分标准。

  尽管此文尚属“征求意见稿”,直至如今定稿也仍未落地,但其内容已可明显窥见对于通道业务的监管态度:总体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以对项目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做出有效辨识。

  以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事务管理类”业务最为适宜注解前述业内约定俗称的“通道业务”,而对于此“事务管理类”业务,文中称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其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二是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三是信托公司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同时,监管层也提出了两项判断此类业务的重要特征,一是信托报酬率较低,二是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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