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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框架初现 十大业务成“禁入区”(2)

发布于 2015-05-06  快速申请贷款

“‘一对一’的转让意味着之前一些平台的‘一标多拆’的模式将没法开展。”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种方式也是在避免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搞期限、标的错配的资金池管理。”

此外,在资金托管要求上,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而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该规定对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大。

“这样规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防范平台同第三方支付勾结,或第三方支付自行设立平台而引发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北京一家小型P2P人士坦言,“但强制由银行来托管对行业的影响比较大,因为大多数中小P2P采用的是第三方支付来托管。”

而与之相比,草案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要求则略显宽松。

“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相对比较宽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都能参与进来。”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针对出借人,单笔出借金额超过1万元,应该具有1年以上非保本金融产品投资经验和1年以上网龄。”

另据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上报草案的部分规定与此前上报的涉及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相吻合。

“其实许多内容是按照之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来的。”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意见》在年初由多部委完成会签后并上报高层,之前的口径是上半年出台,但由于一些细节可能还要再慎重些,所以《意见》最终落地的实际时间会稍晚一些。”

类证券化模式或遭封堵

除监管框架和风控细节的拟定外,草案还对平台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罗列,而其禁止行为或不少于十项。

“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这些都是草案给P2P拟定的禁止行为。”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针对网贷平台的禁止行为还包括“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

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网贷平台实现变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或将遭到禁止。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禁止将融资项目收益权同基础资产分离,或将让从事收益权对接的票据理财、融资租赁理财、小额贷款收益权投资等模式的P2P受到影响。

“可能会对一些票据理财平台带来影响,”陈继新推测,“票据理财有收益权投资模式,也有票据质押模式,前一种是收益权和基础资产的分离,后一种则是债权和质权的分离,严格来看在法律关系上都存在一定瑕疵。”

“禁止收益权益和基础资产分离,会对债权资产产生影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振亦指出,“但这个政策是否落地还有待评估,还需考虑风险形势、数据监测等因素。”

事实上,该类操作之所以被归为禁止行为,或与部分业务实质背离了网贷定位,转而衍生成为类资产证券化平台,并滋生具有影子银行特质的不确定性风险有关。

“这类项目实际上是类证券化操作,前提是资产不出表,只是作收益权让渡,原始权益人仍然对资产标的承担兑付义务。”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指出,“但在该模式下,很容易演变成‘P2P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变相融资’,形成游离于监管外的新影子银行。”

而除前述禁止行为外,兼营股权众筹业务,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等业务进行混合、捆绑推介也被列入其中。

事实上,早在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联营P2P网贷也成为了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这也意味着,网贷和众筹两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将延续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思路。(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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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P2P监管 P2P 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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