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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遭遇销售困境:投资者不敢买(2)

发布于 2015-05-04  快速申请贷款

“因为没有负债率等方面的要求,企业ABS对于净资产、净利润达不到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条件的企业很有吸引力。”一位近期刚完成一单企业ABS产品发行的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其所在公司作为专项资管计划管理人发行的一期产品,由于收益率较高,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

“企业ABS目前发行规模并不大,单笔规模也相对较小,但因为基础资产丰富,而且融资后直接进入企业自身,更贴近实体经济的需求,而且未来交易所市场流动性会比银行间市场好,因此尽管受股市火爆等因素影响,产品的销售并没有太大的困难。”他说。

注册制命门:信息披露

今年4月3日,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下称“7号文”),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正式施行注册制。

文件规定,采用注册方式分期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注册后即披露产品交易结构等信息,每期产品发行前披露基础资产池相关信息”,且“受托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

“推行注册制对加速信贷ABS产品发行肯定有利,但注册制后信息披露会变得至关重要,因为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如果我不知道资产包里的资产情况,我是不敢买的。”上述沪上券商固收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的投资者普遍较为关注信贷ABS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但7号文在信息披露制度上使得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

对此,中债登债券信息部主任刘凡认为,美国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机制已做到每笔资产逐笔披露,“而我们没有,央行规定证券化资产仅在发行期间投资人可查,但发行人还没有落实,更不让代表投资者的估值机构查询和入库分析,所以一级市场定价偏低,且由于不让二级市场投资人查询,所以没有二级市场,反过来使一级市场也举步维艰。”

这意味着,推行注册制后,信息披露制度将成为决定信贷ABS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发改委搞的企业债也是分期还本,但是把每个计划偿付现金流告诉市场。结果是,我好估,投资人也好估,好估就好买。”刘凡认为,明细披露是一个双赢的策略,“我好估,投资人也必然好投资,他也要先估完了才能投资,我的估值仅是一个参考,我不估投资人自己也得估。”

而在具体操作上,刘凡认为,披露的详尽程度可以由法律途径进行规范和约束,“比如签署保密协议,对于没有真实投资意向或为投资机构估值的机构可以不提供。信息披露制度不需要数学模型,我们还是呼吁对于资产证券化需要各方痛下决心详实披露。”

对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不足,此前已有央行官员在公开场合表示,正在研究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方案。

就在4月30日晚间,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两个产品的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的表格体系。

《指引》规定,需按现金流摊还计划披露各期的本金利息归集情况。按照不同的兑付期频率,发行环节披露每一期未来计划摊还的现金流入情况,并且在存续期间根据实际发生的早偿、违约还需要在每一期进行更新,可以让投资人更好的做定价参考,并做好现金流管理工作。

对此,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募集说明书中主要通过证券兑付端披露现金流的情况,而《指引》中的现金流归集表是通过资产池端披露现金流的情况,实质上无任何差别。

此外,《指引》还规定,注册环节需要披露历史动态池和静态池数据。结合国际市场对于车贷、房贷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判别方式,在此不仅要披露动态池数据,还要每个季度随机抽取一个静态池数据,并保证时间跨度足够反映一个完整的周期。(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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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负债率 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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