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土地承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抵押人在贷款时所需的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主体投入的地上附着物,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抵押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而且抵押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及其相关设备购置,支付土地承包费用等农业发展经营支出,不能挪作他用。贷款期限应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最长不超过5年,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还明确要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共担风险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继续加大特色优势产业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力度,创新涉农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承包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