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交易所规定股票交易手续费最高不能超过千分之三(买卖A股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即不足5元按5元收取)),每一个公司营业部收取的不一样的,有些地方还有最低的标准,深圳最低标准是万分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