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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迥异三类租赁公司抱团合作

发布于 2015-02-04  快速申请贷款

小刘是一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理,最近他谈到一笔大生意,一家国有企业需要采购大型机械设备,总额在30亿元左右。不过,小刘所在公司一般做的是中小型客户,当前难以周转出如此巨额的资金。

“我们公司今年跟几家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都签了合作协议,数额总共在80亿元左右。我去跟他们再谈一谈,看看能不能合作来做这个项目。”小刘告诉记者,公司和另外某家或某几家公司联合出资,各方分摊风险并享受相应收益。

由于是小刘所在公司负责牵头,上述国企,也就是承租人只与小刘公司联系,归还的租金先由小刘公司全部代收。如果承租人有违约行为,也均由小刘公司处理。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因为存在不同监管政策,反而为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外资租赁三类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合作模式主要有三种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看到了共同协作、共同开拓市场的重要性。当前,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联合租赁、转租赁和委托租赁。

上述小刘所做的项目就是典型的联合租赁。“现在有一些融资租赁的中介,专门找资金或者渠道,撮合项目的达成。所谓的协作主要是三个方面的互补:资金来源、客户来源和操作模式。比如有些金融租赁公司有资金,但可能受到牌照限制,需要借助我们的牌照去操作多类型的项目。再比如有些融资租赁公司客户很多,但是由于资金和操作模式所限,也需要(和其他公司)协作完成(租赁项目)。”

此外,记者了解到,目前,转租赁大多发生在跨境租赁交易中,国内案例较少。委托租赁则是一种信托式的交易,交易当事人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受托人必须是融资租赁公司,否则不可能构成委托租赁。委托人可以是也可以不是融资租赁公司,委托标的物可以是资金,可以是物件,还可以是服务。

某金融租赁公司高管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高,融资能力强,关注客户多为大企业、大客户的特点,普通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加低调,也更贴近市场,特别是厂商类的租赁公司,和自己的行业结合得更加紧密。对市场、对设备的管理更严格,更加有针对性。

市场存多种监管模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目前在政策层面,不同类别租赁公司的监管规则差异非常大。

“比如金融租赁公司有雄厚的资本,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但是受到单一客户、单一行业以及银监会的一些行业信贷投放(规则)限制,而内资租赁公司则没有这些限制;同时,内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利用外汇方面,还受到外汇管理等限制,利用境外资金受到诸多局限。”上述金融租赁公司高管表示。

一家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外商公司在这方面(利用外汇)有先天优势,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越来越开放的外汇使用政策,恰恰是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所缺少的。

“应该说三类不同的监管 (模式),为在同一个市场上三类公司 (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外资租赁)的业务合作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同时也使我们在这方面都有内生的合作发展动力。”上述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理表示。

具体来看,首先就是要共同开拓市场。“我们金融租赁公司要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来开拓市场,特别是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科教文卫这些行业,包括工程机械基础设施领域,都可以发挥我们各自的优势。”上述金融租赁公司高管表示。其次,租赁公司不可能永远向股东伸手要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资产交易便成为每家租赁公司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实际上从2012年开始做资产转让业务,2014年我们为此成立了一个专门的部门。”上述金融租赁公司高管表示,公司下一步想推进资产交易,搭建一个稍微标准化的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在积极推进融资租赁资产交易。例如,2014年5月,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产权交易平台正式启动,作为国内首个标准化、面向境内外的融资租赁产权交易专业平台,为融资租赁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提供助力。

不过,业内人士坦言,因为现在做的融资租赁资产都是非标准化的,各有各的特点,转让起来比较困难,在政策和法律上都有一些难度。(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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