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畜牧养殖、购置或更新农业设备及其他合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抵押授信金额由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承贷能力及抵押物评估价值等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所提供抵押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的50%。当借款人无法到期还款时,对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处置,通过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流转所得由贷款人优先受偿,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由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对无法实现再流转的,可以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补偿基金或担保资金偿还贷款,将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转由政府委托的机构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