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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修订启动 或将步入综合经营时代(2)

发布于 2014-08-19  快速申请贷款

  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银监会此次也建议考虑将资产证券化、托管业务、网络银行、电子银行及财富管理等业务纳入,并且明确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信托性质。”

  而明确银行理财为信托性质则解决了银行理财长期以来法律地位缺失的问题,使得银行理财能够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

  前述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银行理财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顶层设计,还是在用信贷的思维做资管,实际还是经营信用,甚至股票投资都是有信用保证的,比如做定向增发都要求大股东提供固定收益,且大股东一定是在银行有信用额度的,如果不能还款,就通过银行对其放流动资金贷款接盘;即使是债券,都不是按照市价去估值,因为有信用的担保,不用管中间的波动;赚取的多余收益也不用给客户,但从真正资产管理的角度讲,在已经实现单一产品单一账户的情况下,收益应该归账户所有;这些都违背了资产管理的本质。”

  实际上,加上投向“非标”的表外银行理财资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占比要高于披露的数据,业务结构调整依然缓慢,依靠外部的市场竞争促进结构调整依然会是非常漫长的过程,而银行理财回归资管本源,则可从商业银行内部促进业务结构调整。

  而法律地位的缺失,亦使得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开始受到局限。比如在企业年金市场,以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管理能力,却并不拥有投资管理人牌照,而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却普遍由基金公司来做。

  “一方面是该类机构的管理能力,另外一方面是基于信托关系的独立法律地位,信托关系是资产管理的标准关系,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能使信托财产具备独立的地位,既独立于委托人又独立于托管人。”该资产管理部人士说,“我们行最近做的类年金的业务,便遇到了银行理财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此外,卜祥瑞在《再次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制度创新》中还论述道,近年来,因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代理销售信托集合计划等引发客户投诉数量始终高居不下,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当销售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声誉,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业经营管理和相关业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卜祥瑞建议,《商业银行法》还应对大量没有上市商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信息和业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同时,在完善《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性规定基础上,还必须对银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征信记录等使用与保护做出具体性的规定,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非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一方面行业协会将增加监管问责权利,另外彻底打破现有银行业游戏规则,“非上市银行在上一轮同业业务中,大多以一份负债做10份资产业务,他们不用定期公开数据而只要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只要赚钱,很少顾及市场、公众和影响。”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5月末,全国4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存续理财产品50918款,理财资金账面余额13.97万亿元。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4.13%,给国内居民创造的财产性收入超过4500亿元。

  综合经营破题

  不过,明确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信托性质最大的意义在于,这将打破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确立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原则,如果最终成为法律条款,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将正式拉开帷幕。

  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在当时我国金融市场还不成熟的背景下,该机制对于整顿当时的金融市场混乱、防范跨行业风险传递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

  但随后国内外金融形势巨变,一方面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政策,特别是美国于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修改了实施六十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正式从法律上认可混业经营;另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面临金融脱媒、市场利率市场化、外资银行竞争的严峻挑战,分业经营已经无法适用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银行界人士修法的呼声日渐高涨,2003年12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将原《商业银行法》确立的绝对分业经营体制做了一定调整,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三条,除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外,增加了一条例外性的规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通道,但规定仍以限制为主。

  此后虽然国家相关部委在基金、金融租赁、保险方面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制订了配套政策,但实际发生的个案最终均需经国务院审批,因此商业银行仍有大量综合化经营的需求无法满足,影响了综合化经营的步伐,不利于国内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全国政协委员、原招行行长马蔚华在2013年两会期间的提案便建议,特别是要修订《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建议将现条款修改为如下三款:“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

  在前述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看来,这对现有信托公司会产生很大影响,“我做资产管理业务就不需要信托公司通道了,有了信托关系,成立理财账户等都很方便。”

  对此,东部地区一家信托公司高管向经济观察报表示:“确定为信托关系其实应该早确定了,这个对我们没影响,关键是有了法律依据给银行发放信托牌照,但发不发什么时候发怎么发,就看银监会了,毕竟信托和银行都是银监会的孩子。”

  在这位信托公司高管看来,实际上银监会去年开始在11家银行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相当于发了牌照,“但限制还比较多,把直接融资工具的限制放松了,他基本就是个信托公司了,从台湾的历史看,要么是信托公司变为银行,要么信托公司成为银行的部门,最后就这么两个下场。”

  8月11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今年二季度末,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总规模为12.48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不过,信托规模增速继续放缓,首次出现月度负增长;信托公司经营业绩增幅回落较大,人均利润同比首次出现负增长。(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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