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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如何规范化发展?

发布于 2014-07-14  快速申请贷款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较为宽松的财税政策环境;增强小贷业务创新能力,积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引导小贷公司资金投向“三农”,建立一套递进式风险分担和补偿方案;健全内控制度并完善激励机制,强化小贷公司风险防控能力。

  那洪生

  2008年以来,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日益成为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有益补充,为完善地方融资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其高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税费成本高、“满仓”运营、市场定位偏差、风险逐步凸显等问题,业已影响了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为此,应在坚持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市场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牢牢把握涉农、涉小金融供需,发挥“小额、短期、灵活”的优势,加快配套政策环境改善,大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化发展。

  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税费与经营成本过高,政策支持力度弱。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围,但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并未享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地位,而是以工商企业身份进行金融业务操作,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不仅制约了业务发展,还没有享受到很多奖励扶持政策。

  (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满仓”运营潜在风险高。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积累和股东增资扩股,从其他渠道融资尚有难度,资金来源的匮乏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后续业务拓展的最大障碍。从调查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绝大多数处于“满仓”运营状态。

  (三)贷款投向城市化,“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不高,资金运用偏离政策方向。调查显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主要集中于房地产和城市居民等城市化领域,偏离了《黑龙江省小贷公司管理办法》中“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为农民、农业、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原则”的宗旨。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四)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力差,风险控制能力弱。虽然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但各项制度措施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操作方式落后、风险拨备制度不完善、实际操作难落实。

  (五)改制“门槛”高,条件有失公允,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困难重重。依据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等。除此之外,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但是从实际看,以上条件很难全部符合,仅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得低于60%这一条,就将被调查的90家样本全部挡在标准之外。

  (六)多头管理,监管非专业化,难以达到应有的监管效果。近年来,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各地机构数量开始迅速扩张,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外部监管却难以及时跟进。而人民银行、银监局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协助部门又很难对其进行专业化的有效监督管理,给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较为宽松的财税政策环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而且在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却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之外,享受不到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并且较高的税赋负担转嫁到客户,增加了社会融资成本。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使其享受到金融机构的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建议参考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以便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涉足这一行业,推动其良性健康发展。

  (二)促进小贷业务创新能力,积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认识自己的优势,在业务经营上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确保公司高效运营,发挥在支持农业和小微企业发展中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网上贷款、票据贴现、委托贷款及不良资产买断等多种业务创新方式,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如果没有大量的后续资金注入,这种只贷不存的模式就难以成为真正可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因此,建议适当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比例的限制并实行差异化政策。对经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融资比例限制。通过私募、短期票据融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其发展能力。

  (三)引导小贷公司资金投向“三农”,建立一套递进式风险分担和补偿方案。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业发展的基础相对较好,应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及小微企业。一是降低农村及县域小贷公司的准入标准,配合税收、财政政策积极鼓励农村和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农村及县域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二是建议由政府出面,通过财政担保的形式从政策性银行或邮政储蓄融得低息资金,建立起由政府出资的小额农贷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农业贷款。当农户因遇自然灾害、突发性市场风险等不可抗拒的风险而违约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进行补偿。三是将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贡献大小及合规经营、规范发展情况与税费政策挂钩。四是探索实行“村委会+农户贷”模式的信用贷款,既可以降低小贷公司经营成本,又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

  (四)健全内控制度并完善激励机制,强化小贷公司风险防控能力。小额贷款公司高层要认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应切实构建一套符合其自身情况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有关操作规范、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注重加强监事会的内部监督防控,同时要严格按制度操作,强化其自身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尤其要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减少贷款损失,避免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的培养,通过完善激励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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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小额贷款公司 财税政策 小贷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风险分担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 地方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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