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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更换银行惊爆备付金收益秘密(2)

发布于 2014-06-03  快速申请贷款

    监管漏网备付金异变为影子银行

  2013年6月,央行再度更新针对支付行业的规定,出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下称“《办法》”),但在这个迄今最新的监管版本中,也只是将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纳入了央行的监管范围。

  “虽然按照央行规定,没有拿到牌照的支付机构不能继续这方面业务,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因为要拿到‘支付业务许可证’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从行业角度看,牌照资源本身还具有稀缺性,对于没有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央行没办法监控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陆楠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据他分析,有些机构就是挪用了账户上的沉淀资金,拿去投资炒股、炒房,或者进行民间借贷,这些机构对交易款项有直接的支配权,并不服从监管和银行的介入,非法使用往来资金,备付金的产生过程相当于变相揽储,也就成了“影子银行系”的一部分。

  记者获悉,截至2013年12月,国内共有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牌照,仍有大量第三方支付企业游离于央行监管范围之外。

  “像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的互联网巨头,银联类电子支付平台和地方国资类,这些基本都是拿到牌照的。”一位在上海一家支付机构深耕7年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另外还有大量独立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和发行预付费卡类的公司,其中有大牌公司,也滋生出大量监管漏网的‘野鸡’公司,其中的沉淀资金风险敞口可想而知。”

  即使是拿到牌照的支付机构,也被认为未必就一定能够有效监管。据记者了解,目前大部分备付金在银行所开的管理账户属于集合账户性质,并没有针对具体客户的明细分类账,也无法核实查证每笔交易的真实性,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伪造交易等手段擅自挪用沉淀资金的风险。

  “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更多是依赖机构材料的申报和备案,必要的时候结合现场检查,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系统来对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两方的资金信息进行校验核对,缺乏动态监管能力,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的安全性和备付金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检验工作也还不够高。”陆楠如是分析。

  宏观层面,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中心还曾发布《2012年中国的影子银行系统研究报告》,警示了沉淀资金无限制进入社会经济领域的潜在风险,包括期限错配、信用违约风险、通过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引发的中国广义货币M2的波动等。

  消息者无缘备付金利息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针对支付行业已经制定过5部政策规范,但梳理后可知,对于备付金利息归属的难题看似已经定调,实则依旧模棱两可。虽然在2011年版的《征求意见稿》中,备付金利息已经明确定下支付机构九成、存管银行一成的分配比例,但2013年《办法》发布后,央行却不动声色地删除了这一条,似乎别有深意。

  事实上,关于备付金利息的分割一直是支付机构、银行业关于客户备付金处理的关键之一,关于分配比例的制定争议至今。

  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利益分配、银行间对备付金资源的争夺,都让这场隐藏在天量网购数据背后的暗战颇具看头。此番支付宝与两大行之间的八卦故事就是力证:早在2011年6月,支付宝就选择了工行作为唯一的备付金存管银行,“恋情”期满三年之际,突然与建行“私下定情”,传言银行间也经过了一番拼抢备付金资源的明争暗斗。

  在央行财会部任职的杨春(化名)眼中,银行对备付金的追逐主要出于流动性考虑,“银行可以通过持有备付金来满足各种日常支付需要和预防需要,增强银行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如果持有的备付金过少,贷款的突发需求与资金供给的波动可能会迫使银行以高于理想价格的水平来购买资金,影响它的盈利水平。”

  不过,在关于天量利息的归属讨论中,另一个利益相关方却似乎在央行的规范中提前出局——作为资金原始来源的消费者。

  记者注意到,支持利息应归消费者所有的,主要是律师。有观点认为,备付金问题涉及众多企业和用户财产权益的重大问题,作为金融主管职能部门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不能够解决,且与民法有所相悖,需经全国人大的立法来完成。

  不少律师都提到,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存管方式的不明确。支付机构并非银行,所以备付金不应归属为“储蓄”,只能算是保管,而保管的定义就是所有权归用户方所有,利息也应归属于用户本身。

  厦门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志云还撰文称,沉淀资金的利息处理本身并没有多大的技术障碍,股票市场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便是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统一交由第三方存管机构存管(即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对于客户暂时没有用于交易的结算资金将计算利息,并按时返还至客户账户中,也可为备付金利息分配机制制定者提供参考。

  央行关于备付金监管政策的变迁

  2005年6月

  央行首次发布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央行是行业监管部门,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只能委托银行办理转账等。

  2005年10月

  央行公布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从银行角度出发,就银行与电子支付平台的交易做了一些细致规定,限制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但此时尚未引入备付金概念。

  2006年3月

  央行小范围地提出新的征求意见稿,仍未提到备付金,主要是重申了2005年6月的意见稿内容。

  2010年6月

  时隔4年,央行颁发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正式引入备付金概念,强调了权属关系、存管方式、客户备付金与实缴货币资本的比例等原则性要求,曾明确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同时提出了应与银行签署存管协议。

  2011年11月

  央行初次专门针对备付金管理出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备付金的范围、备付金银行、备付金银行账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支付机构与银行按9:1分割备付金利息的规则引起广泛争议。

  2013年6月

  央行正式发布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将涉及利息分配比例的条款删除。(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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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支付宝 备付金收益 支付机构 备付金存管 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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