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监会等八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排除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隐患,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现就我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规范工作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中包含“担保”字样,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二、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上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含分支机构)应于2014年5月31前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在企业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从事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并注明“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字样。
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特别是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工商机关将依职权予以坚决打击。(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