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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借款案里的那些事儿?(1)

发布于 2014-03-31  快速申请贷款

    古语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类自有经济活动以来,就有了借贷与偿还的经济交流方式;基于记载和证明的作用,借贷双方一般都会写下借据或能体现存在借贷事实证明;人们也会基于对彼此的信任而忽略“借条”、“欠条”、“收条”之类的东西且不影响双方的资金流转。

  近年来,随着市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2013年,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2329件,约占该院普通民事案件的45.06%,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数量之多也可见一斑。

  借出去钱能还回来或能追回来当然更好,但有时钱借出去了无法追回,甚至诉诸法律也无法保障能够胜诉,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若发生纠纷如何让自己掌握更有利的证据?在此法官展示一些真实的借贷纠纷案例,其中千奇百怪的故事以及防范风险的方法,相信您看完一定懂得。

  案例一:有汇款记录、无其他证据,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今年 5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自己6万元钱,原告诉称:他和被告是同学,一次同学聚会上,被告说他联系到一个国家级开发项目,但缺乏资金运作,如果原告能投资的话,将来一定会有可观回报。原告很有兴趣,就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打入了6万元钱投资款。但时间过了一年多,原告感觉没有什么动静,怀疑被告所说的事情并不真实,遂找被告要钱,无果;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给被告汇款的银行凭证。

  而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完全是一派胡言:原告之所以握有给被告汇款的银行凭条,是因为原告曾向被告借款6万元,后因原告将借款通过银行还给了被告,被告就将借条退还给了原告;原告会向法庭出示他自己所写的那第借条吗?

  法院认为:对于借贷纠纷,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陈述已将6万元投资款交与被告,对于数额重大的经济往来,仅有银行汇款凭证但无其他能够说明有经济往来的合同、凭证或证人证言的情况,与一般人通常做法不符;而被告陈述原告向自己借了6万元钱,原告归还后自己已将借条还给原告,符合一般常理。原告因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原告果真想投资并使自己的借款能够归还,应与被告达成一个书面投资(或借款)的协议,或者至少有相关证人证实其出借款的事实,使协议或证人证言与汇款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而非仅有汇款凭证一个孤证,否则原告无法胜诉。

  案例二:欠款人给了你哪张欠条

  去年5月,家住西安的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自己货款8万元及利息损失。原告称,2012年秋,应被告的要求,原告给被告送了价值8万元的货物,被告收货后提出自己妻子生病住院,暂时占用了资金,被告愿意向原告出具欠条,待两个月后将货款汇给外地的原告。被告当着原告之面在一个笔记本上写了欠条、签了姓名,撕下欠条交与原告。

  两个月后原告打电话询问被告是否可以归还欠款了,被告矢口否认曾向原告打过欠条,并称:“你随便去告我好了,我看你能告得赢?”原告持手中的欠条到法院起诉,法庭对该欠条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该欠条不是被告所写。因本案没有其他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十分委屈地对法官说,如果不是我相信原告、不是他给我写了欠条,我何必大老远的从外地来打官司?我明明白白看到他写了欠条从笔记本上撕下给我的,怎么就能鉴定不是他所写的呢?

  法官提示:遇到这种情况,最好原告用自己准备好的纸、笔,让欠款方写欠条,或者让欠款方先将空白纸撕下来再写。因为第一,欠款方用能渐渐退色的笔书写欠条的案件也并非没有;第二,你如何能辨清楚对方交给你的就是当场写的那张呢?对方在笔记本的第三张纸写给你看了,而他交给你的欠条会不会是第五张纸事先写好了的呢?

  案例三:选择让他人见证或担保

  2011年春末,做猪肉生意的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向被告送了价值6万元的猪肉。被告表示自己老婆摔伤住院,花去不少医疗费,请求晚三个月再给原告猪肉款。原告带着水果到医院看望了被告的老婆,在医院原告还见到了被告及被告的儿子。原告拿到了被告当场向其书写的、有被告签名的欠6万元钱的欠条。

  但三个月后,原告向被告讨要猪肉款时,被告否认自己欠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被告否认欠条上的字迹为其所写;后司法鉴定部门做笔迹鉴定,结论为不是被告所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的书写习惯相对稳定;对于“眼见为实”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为了将风险降低到最小、防止可能发生的“书写变体”的情况,可以要求在场的人作为见证人签字:“对上述事实予以见证。某某签字”;或选择让借款人在其签名处或借款金额处按指纹;或者选择担保人进行清债担保,如此以强化证据效力。对于数额较大的金钱往来,选择用合同公证的方式也不失为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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