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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首次定义 “最大亮点”在于明确分工

发布于 2014-01-21  快速申请贷款

    2014年,中国P2P产业的第一大喜讯,莫过于刚刚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107号文,第一次从官方的身份对“影子银行”的身份进行了正面的肯定,并确定了监管框架。


  不过,业内专家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影子银行监管宜疏不宜堵,107号文仅确立了监管大框架,具体细则还有待制定实施

  影子银行问题一直让中国监管层备感困扰,一方面既不能“一棒子打死”—因为现实当中“影子银行”也存在降低交易成本、导向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的许多客观优点;另一方面又不能任其发展—因为与传统商业银行和证券融资相比,影子银行更容易堆砌出系统金融风险。

  不过,这一次,监管层似乎铁了心要厘清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确已下发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对影子银行作出界定,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该文件包括,正确把握影子银行的发展与监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和办法、切实做好风险防范,以及加快健全配套措施。其最大亮点在于落实责任分工,有效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上述文件第一次在官方层面明确了影子银行的概念、监管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基本法’,为下一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指明了方向。”银行业资深分析人士指出。

  不过,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看来,新出台的政策带有“堵”的意思,他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未来要从根本上解决影子银行的问题,重要的是“疏”而不是“堵”。

  首次定义“影子银行”

  不持有金融牌照,并且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

  不持有金融牌照而存在监管不足的中介

  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

  一直以来,影子银行作为“舶来品”,其概念众说纷纭,难有统一论调,官方长期未能给出任何定义,仅仅由业界定义为:“有商业银行之功能,未受严格监管的机构。”

  “实际上,影子银行一词从首次出现的2007年,到今天不过六七年的光景,真正将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得相对清楚只是近一两年的事。”按照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的说法,近年来才被关注的影子银行,一旦进入视野,立刻被贴上“不好”的标签。“大家都谈影子银行,但此影子银行非彼影子银行,有些讨论还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迷茫。甚至有一种误区,认为影子银行是个贬义词,被称为影子银行的金融机构都有一种阴暗和罪恶感。”

  近日下发的107号文件也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厘清了影子银行的概念。按107号文的界定,把影子银行归为三类,包括不持有金融牌照,并且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不持有金融牌照而存在监管不足的中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

  其实,在社会中存在不少“力挺”影子银行的声音,甚至认为影子银行可以很好地补充商业银行难以企及的“空白”地带。国内外之所以重视影子银行监管,更多出于其特有的金融脆弱性特征,以及其监管套利行为和风险传染可能引发的金融系统性危机。恐惧源于未知。对影子银行的担心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规模庞大、形式多样且鲜被监管、缺乏透明度。

  市场分析人士对记者说:107号文第一次定义影子银行的概念,明确了未来监管层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方向,对于民众而言可以说是拨开云雾,帮助他们“认清”影子银行的“真容”,让影子银行不被过分“妖魔化”的同时,也能有效防范风险。

  “最大亮点”在于明确分工

  107号文对影子银行问题明确了责任分工,为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设定了大框架,但具体细则还有待制定实施

  据了解,107号文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的一个重大原则: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已明确法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如银行理财业务由银监会监管;证券理财业务由证监会监管等。

  其中,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107号文对于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表示需抓紧进行研究。

  而在内部监督管理方面,文件规定,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代客理财、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要求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要督促金融机构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要单独建立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一个专营部门、建立一个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实施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系主任奚君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影子银行的新规对于一定程度规范经营有作用。对于影子银行的问题,原本没有途径和窗口进行合理的监管,现在要求明确审批过程,这样责任就得到了明确。完善的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原先管理责任上的漏洞。”

  民盟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委员、资深金融从业人员游春对记者表示:“107号文件定下了要规范影子银行的调子,以此来规避金融风险。而且文件落实了责任分工,但接下来还要看各个地方银行具体如何开展实施。毕竟现在的规范文件还是一个大框架,具体细则还有待进一步的制定实施。”

  禁止理财资金池业务

  107号文明确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是在尽量避免资金出现不透明操作

  107号文明确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禁止从事的影子银行业务。107号文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证券公司要加强净资本管理,保险(放心保)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管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典当行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防止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放大杠杆倍数超额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此外,107号文明确规定各类金融机构要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并加强净资本管理约束。

  游春对于文件规定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的细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其实这一规范一直以来都存在,2013年的8号文已经提出要求,明确银行不能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107号文只是再一次的确认与强调,也表明了监管层的决心。

  “这一规范能有效地将风险进行切割,分隔开来,从而降低风险,对于监管层而言,这一措施的推出也能方便其管理金融机构。”游春说。

  “107号文明确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是在尽量避免资金出现不透明操作。”郭田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提到。

  需严防监管套利

  规范影子银行根本在于完善协调机制,宜疏不宜堵,避免出现各顾各导致的监管漏洞以及监管套利

  “影子银行无论在中国也好,国外也好,它产生的大前提其实都是一个监管套利,所以监管套利并不是一个坏的字眼。实际上,人们最担心的影子银行问题还是信贷违约风险。”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大中华区经济研究部主管朱海斌表示。

  影子银行之所以泛滥,是因为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中央政府加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规模,严格防范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可是,对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却疏于监管。

  对此,奚君羊也提到,“新规则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影子银行的风险,落实了责任分工,但是,对于影子银行监管做重要的还是要完善协调机制,将监管各个过程统筹兼顾,而不是光是各个部门自己管自己的,这样很容易形成有些地方比较‘宽松’,而有些地方又很‘严格’。这样,就会导致金融机构寻找‘宽松’的出口来规避监管,进行‘监管套利’,走回老路。所以,接下来的举措还应该是完善整体的协调机制。”

  “中国金融改革的不充分导致了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但同时,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解决各方的资金需求起到了较大的帮助作用。影子银行的确存在着一定隐患,我们对影子银行的问题要辩证来看,就像鲁迅先生对舶来品那样,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引导影子银行规范健康发展。”郭田勇说。

  “目前存在这么多影子银行,为了防止监管套利,就必须协调监管机制。”郭田勇表示,目前的107号文件还是有“堵”的意思。为什么近几年来影子银行规模越来越大?这其实是由金融改革存在短板、改革不充分导致,未来要从根本上解决影子银行的问题,重要的是“疏”而不是“堵”。(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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