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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 2014-01-10  快速申请贷款

白领张小姐近日接到公司财务部门通知,本月底前上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张小姐这才得知“公积金贷款不但能节省利息,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免税政策”。记者调查走访了解到,仍有不少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市民对此并不了解。

为此,记者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天津市地税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是公积金与商业按揭的组合贷款,其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也是享受以上政策的。

市民要享受以上政策该如何申请呢?据某大型国企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一般情况是每年的1月份,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员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1月份的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以及全年的个人贷款还款计划明细表,以上材料由建行各区县支行加盖办讫章,此后各公司财会部门以此作为凭证,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抵减。(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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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公积金贷款利息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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