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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银行流动性迫在眉睫 银监会重构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3-12-31  快速申请贷款

    事件回放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在深入分析研究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借鉴巴III流动性标准的基础上,银监会日前正式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并计划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流动性办法》采纳了巴III(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标准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大多数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下调非业务关系存款、与央行进行的担保融资的流出率;提高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标准;增加对衍生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覆盖;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监管机构要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整个市场流动性的因素,适时采取应对措施等。同时,《流动性办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事件影响

  在新的金融竞争与发展格局下,完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日益重要。货币政策能否顺利传导,能否实现政策目标,商业银行的行为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也能够为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起草《流动性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促进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业内专家认为,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相比,流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如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也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对于当前我国银行业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事件评论

  经济学博士曾刚:流动性是银行的 “阿喀琉斯之踵”

  从理论上讲,流动性转换是银行的核心功能之一。但也正因为这一功能,银行不可避免地集中了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冲击,这使流动性风险成为银行与生俱来的“阿喀琉斯之踵”。次贷危机的爆发与升级,在很大程度上与金融市场波动所引发的流动性冲击相关。因此,危机之后,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并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中国,今年6月末的一次意外事件,也引发了外界对中国银行业流动性问题的关注,有关“钱荒”的各种传言甚嚣尘上。如何推进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一时间显得尤为迫切。

  在上述背景下,10月11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银监会自2011年以来,第二次就流动性监管规则征求意见。与之前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过去两年中,国内外有关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一些最新认识和实践。

  《管理办法》结合了中国银行业的现实。6月末的流动性风波暴露出银行部分创新业务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对此,《管理办法》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同时也对理财等表外业务进行了考虑,以便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办法》根据银行大小的不同,制定了差异化的实施方案。巴塞尔协议的对象主要为国际大型银行,所涉及的监管标准相对复杂,是否适应于中小型银行,一直都存有广泛争论,新提出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亦不例外。

  主流观点认为,中小银行的业务相对简单,过于严格的监管标准在经济上并不划算。《管理办法》显然接受这一观点,在流动性覆盖率方面,只要求资产在2000亿以上的银行采用,其他各类银行暂不受该指标的强制性约束。

  知名财经评论员余丰慧: 防止银行“钱紧”酿流动性风险

  进入第三季度末,部分银行存款出现负增长。因为“钱紧”,有些银行甚至停止了信贷投放。经历过今年6月“钱荒”事件后,市场再度对“钱紧”感到恐慌。
  >三季度末以来,虽然部分银行流动性紧缺没有此前显得那么严峻,一些人士也放言6月“钱荒”事件不会重演,但细细分析后发现并没有那么乐观。三季度末以来,银行本身“钱紧”程度与6月份差不多,之所以没有再次闹“钱荒”,主要原因是央行伸出了援手。6月份那次“钱荒”,央行一直憋着不向市场释放流动性,让商业银行自己来解决。而这次,央行以为“双节”准备足够流动性为由,从9月下旬就大力度采取逆回购工具向市场释放上千亿元流动性,解决了银行“钱紧”的燃眉之急。也才使得三季度底和本月初没有重演6月份的“钱荒”。笔者大胆猜测,如果央行不向市场释放流动性,6月份的罕见“钱荒”再次上演的可能性极大。

  从目前市场金融资源配置现状看,商业银行“钱紧”短期内难以缓解。笼子内商业银行“钱紧”、闹“钱荒”主要原因是现行金融体制机制造成的。目前,资金市场事实上存在一个“双轨制”现象,即:笼子以内的商业银行执行法定利率,而其他融资行为却执行市场资金价格。市场资金价格远远高于笼子内利率,这就使得商业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存款受到严峻挑战,造成存款大量流失,导致商业银行内部资金持续紧张。受管制的资金价格-利率,与完全市场化的资金价格出现了严重碰撞,受伤的是笼子内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逼迫自谋“生路”。大肆发行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变相提高利率来吸收存款。但是,理财产品回报率高,资金来源成本高,给商业银行经营带来压力。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乱象丛生,风险凸现,特别是期限错配风险日益暴露,已经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银行依靠理财产品来解决内部流动性持续紧张问题不是出路。这也倒逼利率彻底市场化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否则,商业银行的“钱荒”、“钱紧”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

  如果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后一座堡垒—存款上限管制不尽快突破,极有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我们注意到,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现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银行的罕见“钱荒”告诉我们,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已经迫在眉睫了。否则,一旦爆发流动性风险,一个存款支付挤兑潮就有可能引发全面性金融风险。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

  《流动性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非常之多,笔者重点提出三点:一是尽快引入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标准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银行流动性风险一个根源是信贷资产盲目扩张导致的,特别是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的信贷资产。保持能够完全覆盖流动性流出需求的及时变现的流动性资产非常重要。对这一指标的要求时间点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比率应该适度严格于巴III的规定,比如:时间上提前一点、比率上高一点等。

  二是存贷款比例问题。目前一些人士要求取消存贷款比例。这种要求有点匪夷所思。存贷款比例是防止银行流动风险和超负荷放贷的重要指标,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岂能取消呢?特别是在目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凸显情况下,这个指标更显得异常重要。要说进行修改完善的话,只能完善分母项,即:增加贷款类资产统计范围。

  三是防范银行“钱荒”引发的流动性风险重点在于遏制银行之间的同业业务,特别是基层行同业之间的乱拆借行为。这是酿成目前银行“钱荒”的主要原因。一些银行把从其他行大额度拆借的资金用于购买信托受益权返售信托产品,从而使得资金流入到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领域,成为流动性非常差的资产。大额拆借资金到期后必将出现“钱荒”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部门一定要严格监管,坚决遏制银行基层行的乱拆借行为。(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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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银行流动性 流动性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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