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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松绑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不再享有优势

发布于 2013-12-17  快速申请贷款

    “金融租赁业在中国的发展时间较短,还有很大的空间。准入条件放宽将引导大量民间资本进入,推动行业发展。”一位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金融租赁公司因其与实体经济连接的紧密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在全面总结金融租赁公司运营经验的基础上,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表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放宽发起人准入条件,扩大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一位国有大行内部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准入条件放宽后,商业银行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方面不再享有优势,但金融租赁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所以银行受的影响不大。

  据介绍,在准入条件上,《办法》做了相应的修改: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修改后的《办法》改变原来只能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规定,给予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平等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权利。

  自2007年启动商业银行试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工作开始,六年来,金融租赁公司运行平稳,经营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9月末,全国23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9560亿元,近六年年均增长率89%,所有者权益1041亿元,实现净利润118亿元。(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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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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