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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同业业务看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发布于 2013-12-16  快速申请贷款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如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借款等。推陈出新,资产管理链条不断拉长,跨市场、跨行业特征愈发明显,借助各种通道推动信贷业务表外化,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难度,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演变,反映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动态博弈的过程,暴露出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

  同业业务发展衍生出更多新功能。传统同业业务的功能定位以短期资金融通和闲置资金运用为主,其流动性管理的意义往往大于盈利性。但随着合作层级不断提升,依托产品创新,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逐步衍生出更多新功能,表现为:一是期限转换和杠杆功能,如利用在货币市场和理财市场的交易便利和信用优势,滚动拆入短期资金,发放长期同业借款,套取期限利差;二是信用创造功能,如与信托、证券等机构构成组合渠道,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服务,影子银行特征日益明显;三是监管套利功能,如借助投资类科目隐匿信贷规模,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将企业债权转变为银行同业债权,减少资本占用。

  同业业务演变暴露出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分业监管政策协调性不够,金融市场主体监管套利留有空间。由于行业监管约束更趋严格,商业银行通常借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功能,通过结构调整等途径,将部分业务从监管要求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低的市场,寻求监管套利。因此,限制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是防止同业业务监管套利的主要方向。但由于监管理念和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资本约束、业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标准宽严不一甚至差异较大,为商业银行不断拓展同业业务新通道留下空间。以规范银信合作为例,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建立了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同时《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控制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比例不得超过30%,使商业银行通过信托渠道转移资产或变相放贷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遏制。然而,2012年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标准下调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扩大,银证合作异军突起,部分释放了银信合作受限的压力。金融同业类似监管套利行为大量存在,反映出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合作协调不足,导致监管效果下降。

  跨市场金融创新监管机制缺失,易形成交叉性风险隐患。同业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放心保)、信托多个行业,横跨货币、资本、保险、理财、信贷多个金融市场。此类创新,虽未使用国外衍生品复杂的数学估值模型,但具有两个共同特征:一是重复交易和拉长资产管理链条,二是缺乏跨市场金融监管机制。以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为例,交易主体涉及买入方、回购方、过桥方、通道方、融资企业等,资产管理链条不断拉长,加之交易对手和融资项目异地化,使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跨市场金融监管机制的缺位,使交易链条中的部分环节完全脱离监管视野,难以防控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之间交叉传染,埋下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同业业务透明度监管要求不严,风险揭示严重不足。目前,审慎监管偏重“指标控制”和“准入管理”,一些涉及同业业务的重要信息获取不足,制约了监管部门外部监督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从外部监督看,同业代付和买入返售业务的快速发展,使大量信用风险资产脱离资本约束和拨备覆盖范围,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存贷比等传统的核心监管指标失真。同时,同业业务替代并改变了传统的资金配置渠道,使监管部门难以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测,监管措施始终滞后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发展,停留在堵漏和打补丁阶段。从内部控制看,以满足指标考核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商业银行管理层习惯“拿数据说话”,往往忽视对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风控审核和法律审查恐流于形式。

  金融创新的监管标准模糊,风险和收益难以匹配。金融创新的本质是通过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重新平衡和合理组合,达到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然而,以过桥融资为主的同业合作方式,对应基础资产大多不符合信贷政策和审慎监管要求。这类创新业务扭曲了风险收益匹配机制,使得“坏资产”在银行体系不断聚集。即便在短期内获取监管“溢价”,长期也难以平衡风险和收益。而且,随着业务交叉和产品复合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体系对同业资金和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依赖程度加大,结构性的流动性紧张可能通过同业链条传导,演变为系统流动性危机。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的大幅波动,充分暴露出同业业务创新中盈利性和流动性严重失衡的问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经过对金融创新理论及方式的深刻反思,金融创新不能缺乏节制和失去边界成为共识。从监管政策层面看,这个边界就是不能以放大金融风险和危害金融稳定为代价。

  人民银行缺乏维护金融稳定的有效机制和手段,防范系统性风险能力有待提升。同业业务具有顺周期和跨市场特征,会加剧去杠杆化时期风险的传染性和波及面,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源头和传导途径,应当纳入金融稳定工作框架来监测和管理。信息获取和监督管理是支撑人民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两大支柱。从信息获取看,人民银行难以从微观审慎监管部门获取核心监管信息,直接信息收集主要来源于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信息获取不足,导致金融稳定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较差。从监督管理看,现行监管体制将监督检查权分离到微观审慎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对影响系统性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缺乏监督检查手段,无法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内控管理、经营动向和风险状况,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金融稳定职责尚有困难。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发展同业业务。加强功能监管,弥补跨市场监管的缺失。关注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基本功能,消除分业监管之间政策冲突,建立连续性、一致性和前瞻性的监管规则。一是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关系,以功能监管维护系统金融稳定,以机构监管促进个体审慎经营;二是加强监管政策协调,统一监管标准,促进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防止监管套利;三是承担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标准,加强风险审核,提高产品透明度。

  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适时修订货币供应量与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口径,客观反映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对货币供应量乃至广义流动性的影响。将类信贷创新业务纳入逆周期调控政策框架,调整同业资产的资本标准和拨备要求,改进存贷比指标的统计口径,通过监测表内外杠杆和跟踪短期批发融资市场变化,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

  把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促进同业业务规范发展。一方面,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对创新产品实行备案制,及时甄别各类创新活动的真实动机和行为实质,规范创新业务的会计处理,防止金融机构违规账务处理影响监管指标和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鼓励开展有价值的金融创新。创新同业存单等替代性金融产品,优化中长端市场利率形成机制;鼓励发展简单透明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非标准化债权”向“标准化债权”的转变。

  完善中央银行金融稳定工作框架,丰富维护金融稳定手段。首先,完善监管信息定期交换机制,最大限度地获取核心监管信息,建立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系统。其次,完善宏观审慎分析框架,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跟踪监测,开展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可处置性评估、关键业务的专项评估和核心功能的压力测试,提高系统性风险识别能力。第三,构筑涉及金融创新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加强风险预警和早期介入的协调,加强风险处置和救助环节的协调性。(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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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同业业务 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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