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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消费贷款发放上限提至20万

发布于 2013-11-25  快速申请贷款

    新《办法》主要变化

  1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门槛上年营收300亿元

  2允许开展异地业务和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

  3发放消费贷款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改为20万元

  4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以及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

  购买家具家电、装修房子、婚庆旅游……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快速审批”消费贷款的消费金融公司,迎来了全新的管理办法。上周五,银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贷款上限提高到20万元等规定成为亮点。新《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贷款上限升至20万

  “以前我在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过旅游贷款,我月收入1万元左右,贷款额度最高是月收入的5倍,当时最多只能贷5万元,确实不是很多,至少欧洲游是不够的。”市民王女士表示。针对越来越大的消费贷款需求,新《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

  此外,新《办法》还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加了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此外,为了方便消费者,新《办法》还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取消了“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

  向民营资本敞开大门

  此外,新《办法》还允许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且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这意味着民间资本将更加便利地参与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新《办法》同时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民间资本进入该领域如何控制风险?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需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同时,银监会还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国内将新增12家试点

  2009年,经银监会批准,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各设立了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是国内首家外商独资,也是天津唯一一家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截至今年6月底,该公司在天津地区累计服务客户达18万人次,累计发放贷款5.69亿元。

  而新《办法》将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同时,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此外,新《办法》还放开了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地域限制,改变此前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同时可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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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消费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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